職業訓練目的
職業訓練分類
職業訓練法第3條:本法所稱職業訓練,指為培養及增進工作技能而依本法實施之訓練。訓練有以下4類:
職業訓練之辦理
- 委任所屬機關(構)
- 委託職業訓練機構、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
配合實施
- 職業訓練應與以下項目配合實施(Ref. 職業訓練法第4條)
- 配合實施辦理方式
- 職業訓練機構規劃及辦理職業訓練時,應配合就業市場之需要
- 職業訓練機構應提供未就業之結訓學員名冊,送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
- 職業訓練機構應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委託,辦理職業訓練
- 職業訓練機構得接受其他機構之委託,辦理職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