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法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職業訓練目的

  • 目的:培養及增進工作技能

職業訓練分類

職業訓練法第3條:本法所稱職業訓練,指為培養及增進工作技能而依本法實施之訓練。訓練有以下4類:

    • 養成訓練
    • 技術生訓練
    • 進修訓練
    • 轉業訓練

職業訓練之辦理

  • 委任所屬機關(構)
  • 委託職業訓練機構、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

配合實施

  • 職業訓練應與以下項目配合實施(Ref. 職業訓練法第4條)
    • 職業教育
    • 補習教育
    • 就業服務
  • 配合實施辦理方式
    • 職業訓練機構規劃及辦理職業訓練時,應配合就業市場之需要
    • 職業訓練機構應提供未就業之結訓學員名冊,送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
    • 職業訓練機構應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委託,辦理職業訓練
    • 職業訓練機構得接受其他機構之委託,辦理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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