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份馬上開始忙季熱身-->暫繳申報,我立馬將今年國稅局的講義下載來看
把一些今年重點及易混沌概念列下,給大家參考:
113年預估暫繳應納稅額
=>112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不含ARE及AMT) X 1/2
=>(申報書第60欄+第135欄) X 1/2
PS: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係按 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1/2為暫繳稅 額故無需考量是否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稅額之差 額,亦無須考量未分配盈餘是否加徵稅額。
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營利事業所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醫療社團法人
PS:長照社團法人(營利)也要申報暫繳喔
(二)、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會計師查核簽證
PS:查核簽證上半年度損益(不是結算申報簽證)+附件(EX:查核簽證報告書、暫繳損益試算表…)
(三)、如期辦理暫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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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需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比例,換算全年所額,依稅率計算稅額,再就比例換算應納稅額。
舉例:甲公司試算前半年所得8萬,換算全年所得16萬,暫繳應納稅額=(16-12)X1/2=1萬。
僅適用於預估暫繳,試算暫繳不適用。
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 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 期決算申報者,得免依同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 報。惟停業 與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不同 規定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
(一)、預估暫繳:第135欄。
(二)、試算暫繳:營利事業依同法第67條第3項規定試算當年度前半年之營 利事業所得額中,屬於交易同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 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 所得,應按同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稅率計算稅額,合 併計算其暫繳稅額。---> 包含房地合一2.0所得 (申報須知14)
PS:為簡化行政作業及降低納稅義務人遵循成本, 營利事業選擇以當年度前 6 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 者, 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CFC制度)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財政部112/05/18 台財稅字第11204543460號
逾開徵限繳日未繳納者,每逾3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 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外,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 納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