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3|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民法第889條(質權人之孳息收取權)(96.03.28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89條(質權人之孳息收取權)(96.03.28修正公布)

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理由:

契約乃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之法律行為,現行條文中之「訂定」宜修正為「約定」。

【原條文】(質權人之孳息收取權)(18.11.30制定公布)

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理由:

謹按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為本條所明定,蓋以質權之設定,既以移轉質物之占有為要件,則凡由質物所生之孳息,自應由質權人收取之,以資便利。但契約另有訂定者,則應從其所定之明文辦理也。

❄️❄️❄️❄️❄️❄️❄️❄️❄️❄️❄️❄️❄️❄️❄️❄️

您可能也感興趣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

民法上書坊 的其他內容

你可能也想看

發表回應

成為會員 後即可發表留言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