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8|閱讀時間 ‧ 約 27 分鐘

人氣店家不開發票?揭開餐飲業背後的稅務秘密!【聖彥學堂】EP.44

很多餐飲業的人氣店家,明明生意就很好,為什麼可以不開發票呢?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必須先釐清課稅的原則與例外。

以台灣的營業稅稅制來說,銷售行為原則上都應該開立統一發票,例外情況才可免開立發票。既然例外才能免開立發票,數量應該很少才對,為什麼到處都是免用發票的店家呢?我們先來了解例外免用發票的相關規範。

銷售額未達20萬不用開發票?

聽說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不用開發票,這句話有依據嗎?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一、小規模營業人。...三十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
本法稱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
台財稅第7526254號(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
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

從以上的脈絡可以看出,坊間說的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不用開發票的來源就在此,確實是依法有據的。一旦被核定為小規模營業人,不用每期主動申報營業稅,而是由國稅局查定銷售額,繳納1%的營業稅即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例如國稅局核定你的銷售額每月15萬,那麼你每個月的營業稅固定就是15萬×1%=$1,500,國稅局每一季會寄一次稅單給你,一次繳三個月的營業稅$4,500,不用自行報稅,非常方便。

但是,很多餐飲業的人氣店家,營業額明明就超過20萬很多,為什麼還是不用開發票呢?


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

台財稅第890452799號(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之適用範圍)
主旨: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說明:二、主旨所稱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下:(一)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這是民國89年由財政部所發布的解釋函令,我們可以試想一下當初的時空背景,電腦還不算普及的年代,除了像是超商、加油站等零售業,使用收銀機開發票,或是部分有使用電腦與點陣式列表機的商家,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其他大部分店家幾乎都是使用傳統的手開發票,但是餐飲業者的作業環境往往都是湯湯水水或滿手油漬,開發票很不方便,而且包便當都來不及了,哪來的時間慢慢開發票?所以開發票顯然不切實際。

再加上這些店家通常規模較小,比較沒有使用發票的能力。於是財政部藉由這道解釋函令,將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的餐飲業者,規範為「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由國稅局查定銷售額,免開立統一發票,而且不受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應依規定開立發票的限制。

看到這邊大家應該會想,民國89年距今已經20幾年了,現在的時空背景完全不一樣,現在各種科技產品與電腦化已經是人們生活的日常了,店家當然也不例外,很多餐飲業者都用pos機點餐,既然都用機器點餐了,沒道理說他沒有能力開發票吧?這些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或小規模營業人,真的沒有能力使用統一發票嗎?


緊縮免用發票之適用

其實財政部早就發現這個問題了,因此早在民國101年就發佈了另一則解釋函令,來緊縮營業性質特殊的餐飲業者對於免用發票的適用。

台財稅字第10104649650號(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
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之查定課徵營業人,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月銷售額20萬)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一) 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二) 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三) 透過網路銷售
(四) 以電子方式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五) 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所以你就知道為什麼有些店家寧可麻煩一點用手寫單,也堅持不用機器點餐,因為以電子系統作業的話,可能就失去了免開發票的免死金牌。

看到這邊,我們可以回答一開始的問題了:「為什麼人氣店家不用開發票?」有可能他是營業性質特殊的餐飲業,而且沒有落入剛剛說的五種情況,所以即使他月銷售額超過20萬很多,他還是可以依法免開立發票。

但是,還是有一些店家不僅月銷售額超過20萬,而且也是用電子系統作業,甚至還接受刷卡、行動支付,為什麼還是不用開發票呢?其實,這種情況被國稅局輔導開立發票應該是遲早的事,只是時間早晚罷了。


重點討論

如同一開始提到的,銷售行為原則上都應該開立統一發票,例外情況才可免開立發票,那麼,到底為什麼到處都是免用發票的店家呢?哪來這麼多的例外呢?例外多到例外都不像是例外了。

長久以來,例外免開立發票的規範已經被濫用了,因為店家知道國稅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規則,所以故意閃躲,也因此造成很多不公平的現象,例如兩家營運狀況類似的店家,一家使用發票,一家免用發票,以稅務的公平性來說,這對使用發票的店家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

所以,常常聽到有人在檢討國稅局辦事不力,造成稅負不公。但是,我們不彷想想看,全台灣的店家何其多,而國稅局銷售稅課的稅務員才多少人?國稅局不可能每一家店都去檢查,是否使用電子點單系統?是否為加盟店?進而輔導店家使用統一發票。

因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如果店家存心要隱藏收入,不願意開發票,想方設法要逃漏稅的話,國稅局往往也只能望洋興嘆。與其怪國稅局縱放這些免開發票的商家逃漏稅,不如呼籲所有的商家,誠實面對自己的營運狀況,提升自己的競爭力,該盡的義務就要盡,該繳的稅就要繳,這才是永續經營的方法,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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