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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有時候賣掉房子是因為一時資金周轉所用,買賣雙方可以約定保留在未來重新買回房子的權利,也就是「買回權」。那麼,買回權到底是什麼?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為您解答這些疑惑,並幫助您了解在房產買賣中如何運用買回權來保護您的利益。
【案例事實】
小張因急需資金,將他的一處房產以300萬元賣給了小李,但小張希望未來如果經濟好轉,可以買回這套房子,因此在買賣契約中保留了三年的買回權。
【相關規定】
民法第379條
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標的物。
前項買回之價金,另有特約者,從其特約。
原價金之利息,與買受人就標的物所得之利益,視為互相抵銷。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231號民事判決】
買回契約效力之發生,以出賣人即買回人於買回期限內,提出買回價金,向買受人即買回契約之相對人表示買回為要件,若出賣人僅於買回期限內,向買受人表示買回其原出賣之系爭不動產,並未將約定之買回價金提出,則買回契約既尚未發生效力。
【案例分析】
一、什麼是買回權?
(一)買回權是指在買賣契約中,賣方保留在一定的時間內,可以將當初收到的款項還給買方,並買回原來賣掉的房屋或土地。換句話說,當您賣掉房子或土地時,您可以和買方約定,只要您在約定的期限內付回當初的價格,或雙方協商好的新價格,將來有機會重新擁有這個不動產。
(二)附買回條件的買賣,買家有真實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只是在買回期限內,負有依原價或雙方特約之價格出售予原出賣人的義務,而買家的處分權在買回期限內,受到契約之限制,過了買回期限後,才會因為契約的條件逾時而失其拘束效力,而享有完全的處分權限。
二、行使買回權要注意什麼事情呢?
(一)保留買回權需要事先約定:
買回契約,是賣方保留買回權利的特約,所以出賣人想要保留買回的權利,必須要在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時,明確寫入契約條款中,才能享有買回權。
(二)買回期限有限制:
雙方必須要有約定一個買回的期限,不能說賣方隨時都可以買回去,以保護市場交易安全。
(三)買回價格的約定:
賣方在行使買回權時,需要支付與當初賣出時相同的價格,雙方也可以在契約中約定不同的買回價格。
(四)法律效力的發生條件:
如果賣方想行使買回權,必須在買回期限內向買方支付買回價金,並正式通知買方。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231號民事判決中指出,如果賣方僅表示要買回房屋,但沒有提出價金,那麼買回權的效力並不成立。
【結語】
買回權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工具,能幫助賣方在必要時保留重新擁有房產的機會。不過,它的行使必須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時間限制。如果您在房產交易中需要保留買回權,或是遇到與買回權相關的法律問題,請務必及時諮詢專業的法律顧問。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擁有豐富的房地產法務經驗,我們的專業團隊能為您量身打造最佳的法律策略,確保您的權益不受損害。無論是房產買賣、買回權的安排,還是糾紛解決,我們都能為您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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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1.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22 號民事判決
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727 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