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0/11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本票知多少,本票你一定要知道的事。

相信大家多少都聽過本票,像是被地下錢莊逼迫簽本票、本票強制執行等,那到底什麼是本票呢?為什麼很多人都說借錢要簽本票比較有保障?以下就來帶大家一探究竟吧!

▆票據

本票是票據的一種,為一種表彰財產價值的有價證券,依照我國的票據法,票據主要分為三種,主要有匯兌、信用以及支付之功能:

  1. 匯票: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2. 本票: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3. 支票: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由以上法條規定可知,簡單來說可以用付款人去區分:匯票就是委託付款人付款、本票是由發票人自己付款、支票則是委由金融機構例如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付款。

▆本票應記載事項

本票並無外觀的制式規格,只要具備本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即生效力,所以在一般文具行就可以輕易購得,或自己填載也可以。以下就來介紹有哪些是本票一定要記載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以及哪些是不一定要記載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1.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2. 一定之金額。
  3. 無條件擔任支付。
  4. 發票年、月、日。

說明:以上事項是一定要記載,若有其中一項沒有記載到的話,票據為無效!千萬要注意。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1.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2. 發票地。
  3. 付款地。
  4. 到期日。

說明:以上項目就算不記載本票也不會無效,若未記載的話則有以下效力:

  1.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2.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3.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4.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5.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本票提示付款

假如本票有記載到期日的話,就會以到期日為提示發票人付款的日子,例如A簽發一張到期日是114年10月11日的本票給B,B只能在114年10月11日當天或其後2日向A提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

如果未記載到期日,則為見票即付,例如:A簽發一張未記載到期日的本票給B,B就可以隨時向A提示本票請求A付款。

※要注意,付款提示一定得向發票人現實提出本票(也就是本票的原本,影本不行),以存證信函、電話、訊息等方式為付款的提示,與付款人現實提出本票請求付款有別,是不生提示之效力的唷。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如果有看過文具店賣的本票,應該會看到上面有一行「本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的字眼,這攸關於聲請本票裁定的難易,請大家一定要注意呀!

一般來說,執票人向發票人提示付款,若發票人拒絕,則應該作成拒絕證書,拒絕證書的用意就是,將來執票人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時,用以作為已經向發票人為付款提示而未獲給付之證明之用。

不過拒絕證書的作成相當麻煩,依照票據法規定,拒絕證書要由執票人請求拒絕承兌地或拒絕付款地之法院公證處、商會或銀行公會作成之,並且有規定應記載的事項,不是自己寫個發票人拒絕付款這麼簡單就可以的。

因此,本票上「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就是指本票的發票人和執票人約定,當提示本票不獲付款時,不需要作成拒絕證書,執票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這是對執票人非常有利的記載。

▆本票裁定

本票被多數債權人所喜歡、慣用的原因就是,只要執票人經過上述的提示付款流程,經發票人表示拒絕給付之後,執票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本票裁定流程非常快速簡單,不用經過法院實質審查,不用開庭,只要本票具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形式上有效,不問是否確實有簽立本票的原因,法院就會核發本票裁定。拿到裁定後,執票人就可以向法院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債務人名下的財產。

因為真的非常方便快速,所以金錢借貸時才經常會要求借款人一併簽立一張本票作擔保,在債務人不還錢的時候,債權人就可以直接拿本票聲請本票裁定並強制執行,不用經過冗長的民事訴訟程序。

※債權人聲請本票裁定切記要注意時效,本票時效3年,有記載到期日就從到期日起算;若無,則從發票日起算。超過了,發票人就可以提起時效抗辯,拒絕付款唷,所以債權人記得一定要在3年內取得本票裁定並合法送達債務人,取得裁定後並要在6個月內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本票裁定救濟管道

發票人要停止強制執行,有以下救濟的方式:

  1. 抗告:發票人收到本票裁定後,可以在10日內向法院提起抗告,並提供擔保金,在抗告程序終結前停止執行。不過抗告主要是針對本票是否具備形式要件,也就是說是否有記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執票人沒有進行付款提示等形式要件,不過因為法院在核發本票裁定前就已經有通過形式審查了,因此抗告成功的機率通常滿低的。
  2. 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若主張本票是被偽造、變造的,可以在20日內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向執行法院提出已起訴的證明後,執行法院即應停止執行,不用先供擔保。
  3. 如果超過20日沒起訴或是本票並非偽造變造但是因為其他原因例如:被詐欺脅迫簽下、本票債權早已清償完畢等其他原因,一樣還是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不過這個時候就會需要提供擔保金,以停止執行。

如果沒來的及在強制執行開始前提出上述的救濟管道,法院已經開始強制執行了,則可以提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法院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結語

以上說明,希望大家對本票有更清楚的了解啦,祝大家借出去的錢都可以順利拿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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