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5|閱讀時間 ‧ 約 0 分鐘

FB粉絲團文章搬運-勞資爭議調解「撤回」與「拋棄」的差異?調解紀錄的內容應如何登載為宜?

勞資爭議的調解紀錄,請務必以簡單、清楚為原則,調解紀錄並不是判決,並不需要鉅細靡遺地登載整個事件過程,只要把重點釐清即可。

勞資爭議調解 時建議:注意拋棄&撤回的用法

  •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17號民事判決:

「又依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見原審卷一第84頁),被上訴人曾就上訴人未給付加班費、資遣費及未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爭議,向新北市政府申請調解,上訴人於102年9月25日調解會中提出各種書面資料及說明後,經被上訴人確認,表示願撤回本件請求,然縱觀該紀錄所載內容,並未敘及被上訴人拋棄前揭請求權,即難以被上訴人撤回調解聲請,即遽而推認被上訴人已拋棄對於上訴人之上開權利。嗣後被上訴人另行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加班費,即非法之所不許,難認有違禁反言原則。」

上案被上訴人曾經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內容為:

  1. 加班費
  2. 資遣費
  3.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但勞工事後「『撤回』本件請求」,雇主因此主張勞工違反「禁反言原則」

法官則認:

  • 勞工並未「拋棄」相關事項的請求權,不能認定勞工不能再對相關議題提出請求
  • 撤回≠拋棄,自然不能認定勞工違反禁反言原

 禁反言原則:禁止出爾反爾

調解時常常會使用撤回與拋棄,兩者意思完全不同,實務中真的很常看到勞工看到我建議先行撤回就暴怒;了解二者的意思很重要, 簡單說:

  1.  撤回:暫時不主張(權利維持)
  2.  拋棄:放棄該權利(權利消滅)

若擔心「撤回」的意思被曲解,可先敘明因是「暫時撤回且先不處理」

勞資爭議調解時,通常會建議勞工針對無法達成和解部分先行「撤回」,先就已合意部分和解,原因如下:

  •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23 條: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 條: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當調解成立了,調解紀錄就是契約,一方未履行,他方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需經訴訟程序;因此,調解的原則是「能和解的部分,先和解」,以確保可以強制執行。

  • 很多民眾會堅持要一次全部達成和解,這其實是不太正確的概念
  • 先將可掌握的拿回、填補損害,才是比較好的選擇

此外,調解紀錄的內容,我個人建議越簡單越好,紀錄只需敘明主張即可不要「說故事」

  1. 沒實質利益,調解的重點不是過程、是結果
  2. 需要確認的部分越少,越不容易出錯

前陣子在社團看到,調解時,大家都確認是「撤回」,結果紀錄是「拋棄」;然而,與會當事人卻都確認無誤簽名了,這時候就很難辦了,不理解為甚麼當事人、調解人與行政人員都沒有注意到有誤繕。

所以建議調解時記錄還是要簡單、清楚,不要論述太多無用的東西,這樣檢查起來比較快速、不易出錯。

舉個例子:當勞工請求資遣費、加班費...等等,其實只需要敘明:

  1. 雇主於O月O日通知本人終止契約,本人主張雇主應發給資遣費,計OOO元。
  2. 雇主有短發/積欠本人O月、O月加班費,本人主張雇主應依法發給加班費,共計OOO元。

紀錄過程一點都不重要,很多民眾很喜歡在調解紀錄上說故事,但即便你把事件過程鉅細靡遺的登載在紀錄上,對於是否能達成和解也並沒有幫助、對於後續的爭議處理也並沒有太大意義,因此還是建議調解紀錄:

  • 只要有明確、清楚的訴求(項目、金額)即可
  • 調解不是訴訟,不需要鉅細靡遺的陳述、記錄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

勞資手札 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你可能也想看

發表回應

成為會員 後即可發表留言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