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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零開始學習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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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其實是相對平易近人的法律,沒有太多艱澀的文字。我個人深信只要花點時間累積與學習,其實一般民眾(不管你是勞工、雇主或人資)都能妥善地處理多數狀況。勞資爭議的發生確實難以避免,但只要事前將相關概念了解清楚、處理時妥適援引法律規範進行風險管理,事後大多能將爭議較完整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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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動」是勞動市場彈性化下的產物,雖然多數人對於採負面評價,但其實派遣本身有其正面的存在價值與意義,例如:利用已具備一定工作經驗的派遣勞工,填補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人力空卻;然而,在許多不肖業者努力地違法下與濫用,許多人對於派遣產生了很多錯誤,並認為派遣勞動者並不受勞動法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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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假確實屬於非常特別的假種,基於其不用提供請假證明的特殊性,因此雇主難以拒絕給假與查核,但又有性平法第21條特別予以保護,且因生理假逾3日部分應併入病假的規範,也使得許多人資對於生理假產生誤解進而衍生爭議,因此本文旨在說明生理假相關法律規範,包括生理假的申請條件、日數限制及薪資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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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確實可以依法申請公傷病假,但請務必注意,並不是受了職業災害就能一直申請公傷病假、賦閒休息,公傷病假其實有其申請門檻,並不是有受傷就可以申請喔。「公傷病假」這一個看似簡單的假別,在實務中非常容易衍生爭議,若勞工對於公傷病假存有錯誤認識,嚴重者甚至可導致「懲戒解僱」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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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登昱
請問老師,如果員工受傷,主張無法工作需要休養,但他在受傷當天就有提出離職要求,那這個時間判定應該如何判定?
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採「無過失責任主義」,補償應由僱主先進行,勞工確認領到保險給付後僱主可主張抵充。保費負擔的保險都能作為抵充,且團體保險加職業災害保險的給付,若高於補償金額,溢出部分屬於勞工。因此,一定要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可以有效分擔職災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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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我個人還是比較偏好、建議採週年制: 1.曆年制很可能產生遲延給假的狀況 2.曆年制需要計算日數,不像週年制固定日數 3.曆年制會產生畸零時數,公司請假單位可能無法配合 4.HR工作者需要具備解釋制度的能力,且勞工需要願意接受HR的解釋 5.曆年制最終(勞工離職時),還是要回歸週年制度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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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的非常清楚,讚!能否再舉例解析一下:如果中途申請育嬰流停,該怎麼計算呢?
責任制其實是勞基法第84-1條的俗稱,而適用勞基法第84-1條並代表可以非無法無天,適用84-1條的工作者雖然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對於工作時間、例假...等工時條件「另行約定」,但依然有相應的規範予以制衡,勞工依然有工時上限、加班費與例假的規範,而非坊間誤解的「沒有加班費」、「做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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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是法律明文所賦予勞工的權利,因此雇主無法否準合法行使請假權利。然而,若公司確實有制定明確、合法且可執行的請假程序,則勞工於請假時應該配合相關程序辦理,若無正當理由拒絕依規定請假,仍可能視為「未請假」而構成「曠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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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針對職業災害的認定標準以及通勤事故是否屬於職業災害進行探討,希望讀者能夠更簡單瞭解職業災害的判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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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你各位應該大多聽聞以下說法「勞基法很複雜,搞慘老闆」,但其實整部勞動基準法僅僅只有86條而已,所以勞基法其實並沒有想像中的複雜。畢竟,將86條中比較不常使用的除童工、女工、技術生、監督與檢查、罰則扣除以後,剩下的條文也沒多少條,但為甚麼許多人資還是搞不定勞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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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06年勞基法的修正中,雖然多數人關注焦點都在「1例1休」,雖然吵得沸沸揚揚,但至今還是很多人搞不清楚例假與休息日,不過比起例假與休息日的變更而言,更大的變化與影響其實是在於「特別休假」的規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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