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1/13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COP29重要突破:全球碳市場框架的形成

前言

COP29開幕日宣布通過巴黎協議6.4條的執行架構,這是昨天整個環境界最大的新聞了。對巴黎協議還不熟悉的讀者可以複習一下。

其中6.4條是特別針對全球碳交易市場整合的條目,細節如下:

第6.4條設立了一個全球性市場機制,俗稱巴黎協議碳權機制(Paris Agreement Crediting Mechanism, PACM),類似於過去的清潔發展機制(CDM)。該機制允許符合標準的減碳專案在全球碳市場中交易碳權,並支持各國達成其自訂貢獻目標(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NDCs)。

詳細情況與發展可參考報導說明。

摘要翻譯

COP29 重要突破: 聯合國支持的全球碳市場初步成形

在巴庫舉行的 COP29 峰會開幕日達成全球氣候行動的一大突破,近 200 個國家政府同意依據巴黎協議 6.4 條建立一套架構,由聯合國主導全球碳市場,讓國家與企業能夠更有效率地交易碳權。此項協議旨在增加碳權的需求,尤其是為發展中國家的氣候專案籌措資金。

COP29 主席 Mukhtar Babayev 稱此協議是一個“改變遊戲規則的工具”,可協助缺乏發展的國家開展氣候行動。他並呼籲各國繼續共同努力,以在峰會期間取得更大進展,並指出:

“這樣的市場透過高效買賣方配對,每年可節省 2500 億美元的 NDC 執行成本。”

碳交易的嶄新時代

巴黎協議第6章詳細說明了各國如何透過合作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其中第6.4條引入了一個全球碳權系統,將由聯合國機構負責管理,使各國與企業能夠交易源自全球專案的減碳額度。

此新系統將取代京都議定書中舊的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目標在於提升透明度和效率,確保碳權的真實性與價值。

2024年10月 ,第6.4條監管機構最終完成了專案運行規範的制定,涵蓋碳移除專案的標準和減碳方法。該系統允許一國的企業透過減少碳排獲得額度,並將其出售至其他國家的企業,進一步促進全球間的合作。

挑戰與反對聲浪

儘管本次協議有所突破,達成共識的過程並不順利。一些國家和團體對決策過程提出質疑。代表多個發展中國家的雨林國家聯盟(CfRN)認為,第6.4條監督機構未遵循適當程序。

雨林國家聯盟執行主任 Kevin Conrad 指出,該機構在未經締約方會議 (CMA)——《巴黎協議》最高監管機構——批准的情況下,便採納了相關規則。為了妥協,最終文本採用了較為緩和的表述,如「注意」,以承認這些規則但不完全背書。這種措辭釋放了未來決策需遵循適當程序的訊息。

儘管存在這些問題, Babayev 向與會者保證,關於第6.4條的進一步討論將持續進行。接下來的談判也將聚焦於第6.2條,即各國間如何直接交易碳權的規範。

強化碳市場的新規範

全球碳市場的新架構意在解決以往碳交易中面臨的困境。舊系統常因缺乏透明性與效益低落而遭到批評,導致碳權需求不振,價格持續下滑。透過清晰的規範和集中式架構,第6.4條期望重建市場對碳交易的信任。 BeZero Carbon 的首席創新官 Sebastien Cross 表示,這一協議對 COP29 是一項重大勝利。他說:「這個框架為我們提供了改善碳市場運行的必要工具。」

碳金融業界樂觀認為,該舉措將有助於重振碳交易。此外,該協議也為專案開發者帶來了便利,提供了清晰的指導方針。各國可以將其氣候政策與國際標準接軌,更輕鬆地實現減碳目標。

經濟與環境雙贏

全球碳市場有望帶來顯著的經濟與環境效益。首先,它將為氣候專案創造新的資金來源,尤其有助於那些急需財務支持的發展中國家。

通過建立市場導向的機制,第6.4條鼓勵企業以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減碳。達成超額減碳的企業可將多餘的碳權出售以獲取收益;而難以達標的企業則能購買碳權來填補缺口。

這一系統不僅有助於全球減碳,也促進了貧困地區的永續發展。此外,各國也能通過購買碳權達成其減碳承諾,使達標過程更加靈活。

後續發展

第6.4條框架僅僅是開端。接下來的重點在於註冊專案方法及建立操作指引,預計於2025年中完成。在此過程中,監管機構將著力敲定細節,確保系統順利運行。

不過,市場的誠信與包容性依然是需要解決的問題。一些利害關係人擔憂集中化系統可能不利於規模較小或經濟落後的市場,政策制定者需確保系統對所有參與者公平且能輕易進入。儘管仍有挑戰待克服,此協議為強化國際合作奠定了基石。藉由建立由聯合國支持的碳市場,該協議有望促進碳權需求,並將資金導向關鍵的氣候專案。

隨著 COP29 的深入,各國領袖們將持續完善這套機制,同時討論其他重要的氣候問題。

個人觀點

在京都議定書之後聯合國主推的碳權機制稱為「清潔發展機制(CDM)」,建立了目前已知的多數碳權方法學。但因為外加性不足、運作透明度堪憂等因素,導致整體發展績效不佳。

台灣過往的本土碳權,所謂的「溫室氣體抵換計劃」,也是採用CDM的方法學,加上一些國內自行開發認可的本土方法學來推動。但在抵換手段上只有環境影響評估中的溫室氣體減量承諾一途,對於整體產業吸引力自然非常低了。

直至氣候變遷因應法公告後,現在將過往的抵換計劃改成新的「自願減量專案」,多了一項抵減碳費之用途。惟目前上架之自願減量專案標價2500至4000元/公噸,而碳費收費標準為300元/公噸,並且受管制企業提報之減量計劃通過後,將可採用更便宜優惠費率。成效如何,2025年可見真章。

回到COP29的6.4條,過往CDM問題在於只有聯合國會員國能夠參與並且被承認,台灣的本土碳權完全屬於境內遊戲。未來當新機制啟動了,當前國際上的自願性碳權機制將能夠與強制性碳權進行接軌,意味著在台灣推動國際自願性碳權專案是有機會被聯合國承認,只要方法與流程都是符合要求。屆時,台灣推動的自願減量本土專案會符合國際標準嗎?(所有碳權專案都應具備唯一性,不可重複申請,因此專案註冊單位只能是國際上的某個標準組織或者是台灣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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