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騷擾案件判決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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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性騷擾案件判決解析

判決字號: 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55號民事判決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24日

一、案件事實

事發經過:

時間:111年6月29日上午9時許

當事人:

原告:國小幼兒園教保員(女)

被告:同校總務主任

爭議事件:

被告在電話通話中對原告說:

"妳這招對我沒用,妳已婚,如果妳未婚,對我可能還有用"

"妳全身該摸的都被摸過了,我對妳沒有慾望"

二、雙方主張

原告請求:

認定遭受性騷擾

造成身心壓力,出現失眠、焦慮症狀

要求精神賠償金20萬元

被告抗辯:

承認說過第一句話

否認說過第二句話

主張是為了結束對話而脫口而出

認為原告的心理診斷無法證明與此事有關

三、法院判決

1. 認定性騷擾成立:

參考性平會調查報告

有證人證實原告當場回應"你不需要對我有慾望"

認定被告言論具性別歧視,造成職場敵意環境

2. 賠償金額判定:

考量因素:

原告:碩士學歷,年收67萬

被告:大學學歷,年收144萬

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侵權行為態樣與影響

3. 判決結果:

被告應給付5萬元

利息:自113年5月24日起算

年利率:5%

四、重要法律依據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性騷擾之定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9條:非財產損害賠償請求權

五、案件啟示

職場言論應謹慎

性騷擾不限於身體接觸

言語騷擾同樣構成權利侵害

工作環境應維持性別友善

新竹市政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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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援助職場性騷擾受害者,新竹市政府推出友善職場新措施,提供相關心理諮商費用及法律扶助補助,當受害者的強力後盾,亦協助雇主辦理職場性騷擾防治及糾正補救措施。代理市長邱臣遠表示,市府團隊致力推動高虹安市長提出的「友善職場」政策,期許能為遭受職場性騷擾的受僱者或求職者提供更完善及全面的協助,營造友善、
旨揭要點函頒文、總說明、對照表.pdf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職場性別工作權平等及提供員工     與受服務對象免於性別歧視與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建立性別     歧視與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維護當事人權益,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    (以下簡稱性工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
轉載自台灣勞工季刊| No.77,作者: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吳思儀專員 一、前言 經過行政院跨院、跨部會團隊共同研 修「性別工作平等法 」及「性騷擾防治法 」 與「 性別平等教育法 」,針對現行性騷擾防治不足之處全面檢討。「 性別工作平等法 」部分條文修正案於2023 年8 月16 日 經
為援助職場性騷擾受害者,新竹市政府推出友善職場新措施,提供相關心理諮商費用及法律扶助補助,當受害者的強力後盾,亦協助雇主辦理職場性騷擾防治及糾正補救措施。代理市長邱臣遠表示,市府團隊致力推動高虹安市長提出的「友善職場」政策,期許能為遭受職場性騷擾的受僱者或求職者提供更完善及全面的協助,營造友善、
旨揭要點函頒文、總說明、對照表.pdf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職場性別工作權平等及提供員工     與受服務對象免於性別歧視與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建立性別     歧視與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維護當事人權益,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    (以下簡稱性工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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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探討了校園性平調查制度是否應該優先於司法處理,並透過具體案例和相關法律條文分析,提出了相關問題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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