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明的故事:一張莫名的本票
小明某天突然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內容是根據一張本票,要求他償還新台幣200萬元。但他根本沒簽過這張票,也沒向對方借過錢。經過查證,發現可能是之前生意上合作的對象不當持有他的簽名樣張後偽造而成。他該怎麼辦?
這時候,小明就可以考慮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同時聲請停止強制執行,避免名下財產或薪資被扣押。
二、什麼是「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這類訴訟屬於「確認訴訟」的一種,主要是債務人(例如收到了本票或法院支付命令的人)為了澄清與債權人之間是否存在有效的本票債權關係,而向法院請求確認「我不欠你錢」。簡單說,就是透過法院判決來證明這筆債根本不存在,藉此排除對方憑本票主張權利,甚至進一步執行你名下財產的可能性。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三、常見適用情形
- 本票偽造或變造:票據簽名並非本人所簽,或內容被塗改。
- 本票已清償:實際上已還款,但對方仍持票主張債權。
- 原始債權不存在:本票原始基礎關係(如買賣、借貸)本就不存在或無效。
四、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的方式與條件
若債權人已憑本票取得裁定並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查封不動產),債務人可在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後,聲請法院「停止強制執行」,以避免財產立即遭到查封。
法院是否准許停止執行,會依據案件情況區分:
✅ 情況一:偽造或變造本票
- 執行法院原則上應立即停止強制執行。
- 若債權人仍希望繼續執行,需提供擔保金。
- 相對地,債務人也可提供擔保金主張停止執行。
✅ 情況二:其他情況(例如已清償、本票僅作擔保等)
- 債務人仍可聲請停止執行,但需提出擔保金,法院將斟酌是否准許。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五、結語:別讓自己成為票據的冤大頭
回到小明的故事,他委託律師提起確認訴訟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法院最終認定該本票為偽造,判決債權不存在,小明也得以免於財產被強制執行的困境。收到陌生本票或莫名其妙的支付命令,不代表你就真的欠錢。要冷靜、保存證據、儘速尋求律師協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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