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恐嚇危安罪?跟別人吵架的時候,怎樣才不會構成恐嚇危安罪?什麼內容不會構成恐嚇危安罪?恐嚇危安罪構成說明及實務見解對於構成要件之解析
現在就讓賴永憲律師來說明
一、 什麼是恐嚇危安罪?
依照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 怎樣才會構成恐嚇危安罪?
(一)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指以讓人內心產生恐懼為目的,而使用通知方式,將惡害內容傳遞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75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 所謂恐嚇
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
然對於是否會讓人產生恐懼,則是以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並非以受害人主觀想法為主,比如某些內容在一般社會觀念不會讓人感到懼怕,縱使受害人主觀上認為有被侵犯,仍然不會構成此要件(最高法院84年 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 所謂惡害通知
1. 是否使人生畏怖心,判斷標準
需要綜何判斷,被告言語通知、行為舉止之全部內容為判斷,並且要衡量被告為該言語的前因、背景,主客觀全盤情形為斷,不能僅節錄隻字片語或單一動作斷章取義,或被害人的主觀感知,就認定構成恐嚇危安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35 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2. 內容必須為人力而直接或間接得加以支配掌握者
至於所謂惡害之通知,必須該通知之內容,客觀上係行為人可以人力而直接或間接得加以支配掌握者,始屬該當。但如屬鬼怪神力、福禍吉凶之卜算詛咒等內容,被害人是否確會遭此惡害,要非行為人直接或間接所能支配之事項,縱其內容有使他人產生困惑、嫌惡、不快或稍許不安等滋擾行為,則僅係屬迷信犯,要非屬惡害通知之恐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928 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3. 只要行為人有傳遞惡害通知給被害人,不論是否有行動、目的或動機為何
只要行為人對於惡害之內容具有認識即得謂有恐嚇之故意,至於行為人對於惡害發生是否有實際行動,以及行為人有無實現惡害之意思及其最終之目的或動機為何,均在所不問。只要行為人有傳遞惡害通知給被害人,就構成本罪(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24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4. 內容如果涉及法律上合法權益行使
如果內容上,是以要提起訴訟或告訴、告發,倘若涉及當事人合法權益行使,通常法院多認定不會構成恐嚇危安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3 年易字第 772 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