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介紹-
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113年度基簡字第21號民事判決
🏆 判決結論
法院明確指出:零件更換不一定要扣折舊,要看零件性質。
若更換的零件 具有獨立價值、提升整體價值 → 才需扣折舊。
若零件只是附屬存在、修復只是恢復原狀 → 不需折舊,可全額請求賠償。
此判決對車主來說是一大突破,
法院採取精緻化判斷,避免加害人以「折舊」為由大幅減少賠償金。

維修更換的新品要算折舊
✅折舊與國民法感情相背離
我必須要先說,
現行的法院主流意見下,採用“折舊”的法官為多數(且是主動計算折舊)。
也就是說,如果你的車輛被撞壞後,
維修使用的零件一定是新品,
然而因為你的車子不是新品,
為了避免你從中獲利,
所以請求賠償金額中,要針對車輛使用時間,
來扣除折舊金額。
簡單來說,
法院要避免車禍變成一項賺錢活動。
試想,15年的老車在市場上可能不到10萬元的價值,
不過一場車禍後,所換得零件金額為30萬元,
那麼可預想一個情境,
該車在中古車市場價值上,會有不同的評價。
我可以理解法律規定背後的道理,
不過身為當事人可不這麼認為。
在我有限的職場經驗裡,
這樣類似的案件的每一位當事人都表示不滿過。
這也是我特別要介紹這則判決的原因之一,
因為極具亮點!!
📑 條列式說明:法院將折舊作區分標準
- 法院明確兩種情形
應扣折舊:零件具獨立價值,換新後提升了使用效能或交易價值,
例如:更換新引擎等 → 可能增加車輛整體價值。
免扣折舊:零件僅附屬於車輛本體、沒有獨立市場價值,
或使用同年份二手零件修復 → 不會讓車輛價值比事故前更高,不構成「額外利益」。 - 法院本案認定
原告車輛更換的零件屬附屬零件,且部分使用二手拆車零件 → 不需折舊。
修復只是讓車輛回到可安全行駛的狀態,不會提升市價。
🏃♂️ 實例演繹
想像你開柴油車,被誤加汽油,
修車時換掉油管、墊片、二手零件。
加害方說:「這些都是新的,要扣折舊!」
法院說:不對!這些零件不是新升級,
而只是讓車子能跑,沒有增加你的財產價值,不能再用折舊降低賠償金。
⚠️ 小提醒
- 保存修車單據:列明更換零件明細,證明僅為必要修復
- 主張免折舊:特別指出零件無獨立價值、僅附屬存在
- 避免賠償被打折:若對方主張折舊,可引用本案判決論理,爭取全額賠償
🔑 小結
本案讓「折舊」不再是加害人減少賠償的萬用藉口。
只要更換零件沒有提升財產價值,
就可主張不需折舊,保障被害人得到真正完整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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