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說結論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55號民事判決這件案子裡,
仲介公司(原告)要求雇主公司(被告)賠償 400 多萬服務費損害,
但法院最後 判原告敗訴,理由是原告引用的契約條款本身違反民法,屬於無效條款,
按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契約自由原則,除了有締結契約的自由,當然也有終止委任契約自由。
加上後來雙方又簽了新契約取代舊約,因此請求無理由。

契約的設計要符合法律規定
📌 條列式原文解析
重點拆解如下:
1️⃣ 契約管轄法院 雙方約定訴訟由雲林地院管轄 → 本案確定有管轄權。
2️⃣ 原告主張
- 受託辦理引進外勞,替被告取得許可。
- 被告後來卻把許可文件交給其他仲介用,導致原告收不到服務費。
- 請求被告賠償共約 419 萬元。
3️⃣ 被告抗辯
- 外勞對原告服務不滿,要求換仲介。
- 舊契約(A約,2014年)已經被新契約(B約,2020年)取代。
- B約中已無「代收服務費」義務。
4️⃣ 法院判斷
- 委任契約可隨時終止(民法第549條)。
- A約裡限制被告不能終止,等於剝奪其契約自由,違反民法 → 無效。
- 原告要求被告代收外勞服務費,也違反民法第247-1,屬不公平條款 → 無效。
- B約取代A約後,被告就沒有再代收服務費的義務。
- 原告主張的損害賠償基礎不存在 → 請求駁回。
🧠 舉例說明
就像你花錢請朋友幫忙處理文件,
雙方簽約說「不准隨便終止,還要幫我另外收別人的錢給我」。
結果幾年後雙方換了新版合約,
把舊的不合理條款拿掉。 這時你卻回頭再用舊約告朋友要錢,
法院會說:
👉 舊約無效,且新約已經取代,沒有賠償的道理。
🔍 小提醒
⚠️ 注意:
- 契約限制終止權利 → 很可能因「顯失公平」被認定無效。
- 委任契約的核心精神:基於信任,可以隨時終止。
- 代收款義務 → 若非本質必要,法院可能視為不當加重他方責任。
- 寫合約時,避免設計「剝奪一方自由」的條款。
🧾 小結
這件判決再一次強調: 契約不是想怎麼寫就怎麼算數,必須符合民法與公平原則。
即使雙方同意,如果條款太偏頗,仍然會被法院認定無效。
📌 對企業或仲介來說,
寫合約時一定要注意 合約條款的合法性與公平性,
否則最後不只拿不到錢,只獲得法院的敗訴判決結果。
❓Q&A
Q1:仲介公司為什麼要告雇主?
👉 因為原告仲介公司主張:雇主把外勞引進許可文件交給其他仲介使用,導致他少收 419 萬服務費,所以提告要求賠償。
Q2:法院為什麼不支持仲介的請求?
👉 法院認定舊合約條款「限制終止契約」及「要求代收費用」,屬於 顯失公平條款,依法無效。而且雙方後來已簽新約,舊約自然失效。
Q3:這案例提醒我們什麼?
👉 合約條款不能亂寫,違反民法公平原則或讓一方權利過度受限,法院一律不承認。看似保障自己,結果反而一毛錢拿不到。
Q4:如果我是公司,怎麼避免踩到雷?
👉 1. 不要直接套用不合時宜的範本。 2. 避免要求對方放棄法律保障或加重不合理義務。 3. 必要時請律師檢視合約,確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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