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驗題分析與解析
本次分析的測驗題目旨在考察保險契約終止方式中,屬於因特定事實發生而**自動終止(當然終止)**的法定事項。本題出自 114 年人身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經紀人考試科目《保險學概要》的第 34 題。
原試題: 34 下列何種狀況屬於保險契約的當然終止事項? (A) 寬限期間屆滿,要保人未於二年內辦理復效 (B) 保險標的已滅失 (C) 因危險變動,雙方對保費變動之增減協議不成 (D) 要保人破產
正確選項: (B)。核心概念解析:契約當然終止
「當然終止」(Automatic Termination)指的是當某個法律事實發生,導致保險契約成立的基礎(例如保險利益或承保的風險本身)消失時,契約無需任何一方行使終止權,即刻失去效力。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在財產保險中,若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會即為終止。
選項詳盡分析與生活實例
(A) 寬限期間屆滿,要保人未於二年內辦理復效
- 概念: 此狀況涉及人壽保險保費未繳的處理程序,屬於契約效力停止或有終止權的情形,而非當然終止。
- 《保險法》規定,人壽保險費到期未交付,經催告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時,契約效力停止。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復效)的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若超過復效期限,保險人有終止契約的權利。
- 結論: 此為停止效力及有權終止的情形,並非發生時即刻生效的當然終止。
- 生活實例: 您的人壽保單忘記繳費,在保險公司催告後,保單進入「冷凍期」(停止效力)。如果兩年(或契約規定期限)內您都沒有補繳保費辦理復效,保險公司可以決定終止這份保單,但它並非在您忘記繳費的那一刻立刻自動消失。
(B) 保險標的已滅失
- 概念: 此敘述正確。根據《保險法》第 81 條,如果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例如:您投保火險的房屋被地震震垮了,而地震不在承保範圍內),保險契約即為終止。保險標的都沒了,保險利益隨之消失,契約自然無法繼續存在。
- 結論: 屬於當然終止事項。
- 生活實例: 您為您的愛車投保車體險。若您的愛車在承保期間內,因為您不小心駕駛,直接衝入海中完全沉沒,且車子無法打撈。由於車輛已經滅失,這份以車輛為標的的保險契約將當然終止。
(C) 因危險變動,雙方對保費變動之增減協議不成
- 概念: 此狀況涉及危險增加或減少後,保險人可以行使的權利。
- 《保險法》規定,當危險增加時,保險人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若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
- 結論: 這是基於雙方無法達成合意或保險人行使終止權所導致的終止,不是當然終止。
- 生活實例: 您投保了住家火險後,將客廳改造成一個小型爆竹工廠(危險顯著增加)。保險公司得知後,要求提高保費,但您拒絕支付新的保費。此時,保險契約因雙方未能達成保費協議而終止。
(D) 要保人破產
- 概念: 此狀況賦予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一個終止契約的權利,契約本身並不會自動失效。
- 根據《保險法》第 28 條,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是,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可以在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
- 結論: 屬於有權終止(需權利人行使),而非當然終止。
- 生活實例: 某企業(要保人)宣告破產。企業購買的財產保險契約並不會馬上終止,而是仍為債權人的利益而存在,直到破產管理人或保險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決定終止契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