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補休」不是老闆送的福利,而是加班費的「變形金剛」!
加班發生了,勞雇雙方可以協商改成補休,但期限一過、時數補不完,老闆還是得乖乖的付加班費!
為什麼?(人資長的內心話時間)
在實務上,我遇過不少企業主滿臉真誠地說:「我們公司有彈性啊~可以補休喔!」
結果員工一補就是「明年再說」,最後假補成「假鬼假怪」。
根據《勞基法》第24條和相關施行細則,補休有三個一定要記住的重點:
1. 不能事前放棄加班費
- 還沒加班前,誰准你先簽「我不要錢」?這不叫彈性,是違法行為。
2. 補休期限有限制
補休最遲只能到約定年度末(像是曆年制或會計年度末),不能無限期遞延。不然明年新進員工都升主管了,你的假都還沒補完。
3. 補不完?還是要換發工資!
- 補休沒消化完、或合約結束了,老闆都要依加班當日工資標準補發。
- 沒給的話,依法可罰 2萬~100萬元。
(提醒:這不是「最高上限罰別人、最低罰自己」的那種遊戲規則)
✅ 給老闆與HR的良心建議
1. 制度面
- 設立補休申請與追蹤系統,讓加班時數透明化。
2. 管理面
- 每季盤點補休餘額,避免年底突然爆炸。
3. 溝通面
- 明確公告補休期限與申請流程,不要讓員工靠猜的。
身為人資長,我常說:「制度的彈性不能蓋過法律的底線。」
加班換補休的設計初衷,是讓勞資都能喘一口氣,不是誰佔誰便宜的籌碼。真正的彈性,是清楚規範、雙方都安心。
🌳Mio人資長提醒各位朋友
補休不是感情帳,它是工資帳。到期沒休完的補休,老闆記得用錢結清,不然勞工會「補休變報仇」直接檢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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