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質之空氣中8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為200ppm,未註明「高」字,其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為多少ppm?
(1) 400 (2) 100 (3) 125 (4) 250 A: 4
根據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3條介於100-1000 適用係數為1.25
200*1.25=250 ppm
依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措施標準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何種精密作業時,其作業台面局部照明可低於1000米燭光?
(1) 以顯微鏡從事半導體之檢驗 (2) 精密零件之切削 (3) 印刷電路板上以人工檢視 (4) 隱形眼鏡之拋光 A: 1
根據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第3條與第4條,會得到 若用顯微鏡進行精密作業,可以酌減(視情況減低照明)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精密作業,係指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凝視作業,且每日凝視作 業時間合計在二小時以上者。 一、小型收發機用天線及信號耦合器等之線徑在零點一六毫米以下非自動 繞線機之線圈繞線。 二、精密零件之切削、加工、量測、組合、檢試。 三、鐘、錶、珠寶之鑲製、組合、修理。 四、製圖、印刷之繪製及文字、圖案之校對。 五、紡織之穿針。 六、織物之瑕疵檢驗、縫製、刺繡。 七、自動或半自動瓶裝藥品、飲料、酒類等之浮游物檢查。 八、以放大鏡、顯微鏡或外加光源從事記憶盤、半導體、積體電路元件、 光纖等之檢驗、判片、製造、組合、熔接。 九、電腦或電視影像顯示器之調整或檢視。 十、以放大鏡或顯微鏡從事組織培養、微生物、細胞、礦物等之檢驗或判 片。 十一、記憶盤製造過程中,從事磁蕊之穿線、檢試、修理。 十二、印刷電路板上以人工插件、焊接、檢視、修補。 十三、從事硬式磁碟片(鋁基板)拋光後之檢視。 十四、隱形眼鏡之拋光、切削鏡片後之檢視。 十五、蒸鍍鏡片等物品之檢視。
第 4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精密作業時,應依其作業實際需要施予適當之照明,除從 事第三條第八款至第十一款之作業時,其照明得酌減外,其作業台面局部 照明不得低於一千米燭光。
製造者為維護商業機密之必要,而保留揭示危害物質成分之名稱等資料時,應檢附下列哪些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1) 危害性分類說明與證明 (2) 所採取之對策 (3) 商業營業秘密之證明 (4) 經濟利益評估 A: 1,2,3 and 4
根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8條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商品營業秘密之必要,而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中之危害性化學品成分之名稱、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含量或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一、認定為國家安全或商品營業秘密之證明。二、為保護國家安全或商品營業秘密所採取之對策。三、對申請者及其競爭者之經濟利益評估。四、該商品中危害性化學品成分之危害性分類說明及證明。前項申請檢附之文件不齊全者,申請者應於收受中央主管機關補正通知後三十日內補正,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事務,於核定前得聘學者專家提供意見。申請者取得第一項安全資料表中之保留揭示核定後,經查核有資料不實或未依核定事項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定。
依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規定,已依規定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並採取防止墜落之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多少公尺以上者是高架作業?
(1) 2 (2) 3 (3) 7 (4) 5 A: 4
這裡要注意平台有與否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3條
本標準所稱高架作業,係指雇主使勞工從事之下列作業:
未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而已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二公尺以上者。
已依規定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並採取防止墜落之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 五公尺以上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