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後,警方受理案件數量快速增加。許多當事人在接到警局通知或地檢署傳喚時,第一個反應往往是:被告跟騷法怎麼辦?我只是傳訊息、碰巧遇到對方,怎麼會變成刑事案件?
然而,在司法實務上,「看起來像跟蹤騷擾」與「法律上構成跟騷罪」其實是兩件不同的事情。只要跟騷罪的構成要件無法成立,被告仍可能爭取到不起訴或無罪。
本文將從法院實際判決出發,說明跟騷案件常見的辯護策略與無罪關鍵。被告跟騷法會被判刑嗎?
如果是跟騷罪,依據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規定
-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 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1 條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跟騷罪成立的構成要件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規定,構成跟騷行為通常需要同時具備以下要件:
- 對特定人實施行為:行為須指向特定對象。
- 行為具有反覆或持續性:非偶然發生,具備時間上的連續感。
- 違反對方意願:須證明被告明知對方反對卻仍為之。
- 行為與性或性別相關:此為該法核心,須具備迷戀、性偏見或權力控制動機。
- 使對方心生畏怖:被害者須產生實質上的恐懼不安。
- 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對被害人造成心理壓力,迫使被害者改變原本的生活型態。
只要其中任一環節存在「合理懷疑」,被告便有爭取不起訴或無罪判決的空間。
以下三則法院無罪判決,呈現跟騷案件常見的辯護方向。
實務解析:法院為何判決無罪?
透過以下三則典型案例,我們可以觀察到法院在裁量時,如何平衡「保護被害人」與「防止法律濫用」。
案例一:誤會對方有交往意願,不成立跟騷
- 案情摘要:被告於圖書館搭訕女子,雙方交換LINE聯絡方式。被告後續傳送訊息邀請見面,但對方回覆「不太方便」。幾天後,被告前往圖書館,想再次與對方打招呼並認識,並在自修室附近徘迴觀察約10分鐘。女子察覺後感到不安,報警指控跟騷。
- 法院審理後認為:女子曾主動提供LINE,被告僅傳送少量訊息,又被告從自習室窺視女子的舉動行為發生僅一次,被告可能誤會對方有意願進一步認識,因此難以認定被告主觀上明知違反對方意願仍持續騷擾。法院最後以被告主觀上不知悉其行為已經違反女子的意願,且其行為不符合反覆或持續之要件為理由,判決被告無罪。
案例二:行為與「性或性別」無關,不成立跟騷
- 案情摘要:被告與告訴人為社區鄰居,雙方因「遛狗問題」長期發生爭執。被告曾拍攝告訴人在社區遛狗,又被告經常在自家門前整理花草、出現在社區中庭,告訴人認為被告長期監視與騷擾,因此提告違反跟騷法。
- 法院審理後認為:跟騷法的立法目的,是處理與性或性別相關的騷擾行為。然而本案中兩戶人家均有種植花草,並共同使用社區中庭花園,被告於自家門前或社區中庭整理花草,縱使碰巧可以觀察到告訴人的動態,但這是地理環境上難以避免的情況,難以推論被告主觀上有跟蹤或監視告訴人之意圖,並進而認定其行為與性或性別相關。因此法院認為即使告訴人主觀上感到不舒服,也不足以認定構成跟蹤騷擾。最終判決無罪。
案例三:行為偶然重疊,不足以認定跟騷
- 案情摘要:被告多次出現在電信門市附近,並曾觸碰機車、使用手機操作,且行車軌跡與告訴人路線部分重疊。檢察官認為被告尾隨與監視告訴人。
-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並不認識,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的行為意圖與與性或性別有關,加上被害人當時並未察覺(事後經他人告知、調閱監視器才知悉)。既然當時不知情,便無從產生「畏怖感」;加上被告行為後,被害人並未曾主動對其表示不滿,難認被告不尊重被害人反對的意願。綜合以上原因,法院最終判決被告無罪。
法院審理跟騷案件時,通常會觀察哪些重點?可能的訴訟策略?
從上述三則判決可以發現,法院在審理跟騷案件時,並不會只看「某個單一行為」,而是會綜合判斷整體情境。例如:
一、行為是否具有「反覆或持續性」:
法院通常會觀察行為次數、發生時間、是否持續出現。如果只是偶發事件或短時間接觸,往往難以認定已達到法律上「反覆或持續」的程度。
二、行為人是否明知違反對方意願:
在許多案件中,雙方其實曾經互動。如果被告主觀上仍可能認為對方並未明確拒絕往來,法院就可能認為尚難證明其具有騷擾犯意。
三、行為是否與「性或性別」相關:
由於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立法目的,是處理與性或性別相關的騷擾行為。所以,如果事件本質與性或性別無關,反倒是鄰里間的私人糾紛或其他生活衝突,法院有可能認為行為並不符合跟騷法的規範範圍。
因此,對於被指控違反跟騷法的案件,通常需要依據具體事實重新分析整體情境,而不是僅從單一行為做判斷。
調解與和解——在法律僵局中尋求最優解
在處理跟蹤騷擾案件時,除了在法律構成要件上爭論虛實外,如果在經過專業的證據分析與風險評估後,發現現有事證確實存在法律上的風險,或者勝算不具備絕對優勢時,另一條通往「不留刑事紀錄」的途徑是調解與和解。
由於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只要雙方在判決確定前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被告即可獲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或法院不受理判決。告訴人一旦「撤回告訴」,該告訴權即消滅,對同一案件不得再行告訴。
律師在調解中的角色:
跟騷案件最棘手的地方在於「情緒」。當對方已經對你產生排斥,你任何試圖解釋或求和的舉動,在對方眼中都可能被解讀為「第二次騷擾」。這就是為什麼專業律師的介入至關重要。
再者,律師可以確保和解書條款嚴謹、足夠保障你的權益,避免陷入「付了錢卻沒結案」的窘境。
結語:跟騷案件的關鍵,在於案件敘事與法律結構
跟騷案件往往帶有高度情緒性,警詢筆錄常被被害人的單方感受主導。整個案件敘事就可能被單一角度主導,進而影響偵查與審判方向。專業律師介入的核心價值,在於將「情緒敘事」轉化為「法律論證」。
我們會根據證據的優劣勢,與您共同研擬最有利的處理方案:無論是針對法律要件進行無罪辯護,亦或是在評估訴訟風險後,適時啟動調解與和解的程序。
如果你正面臨跟蹤騷擾相關的偵查或起訴,建議及早釐清案件事實與法律結構,評估最合適的處理策略。法律問題需要精準對症下藥。若您需要進一步釐清案情或評估辯護策略,請透過LINE 預約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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