吶吶,最近我們最有台灣價值的政府宣布「在保障國民健康的前提下,依據科學證據、國際標準,訂定進口豬肉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值,以及放寬30月齡以上的美國牛肉進口」,因為我也很有台灣價值,而且是個蹭熱度仔兼風向仔,所以就算當年懵懂無知反對有瘦肉精的豬肉進口,現在也因為時空環境不同而支持這些豬肉進口了呢!畢竟民心所向的政府已經跟我們保證會在保障國民健康的前提下執行這個政策,那一定就沒有問題,大不了不要吃嘛!維基百科說他們當初在野的時候有強力要求瘦肉精零檢出,這一定是敵對勢力在抹黑,縱然假設他們當初有說過,為了避免被獨裁統治,我含血含淚含糞含尿都要吞下去,堅決站在歷史正確的一方。(以上為設計對白)
姑不論我對於放寬瘦肉精標準一事的個人想法,(因為風向有點亂、風向仔還在等站邊),但是有一些逆著歷史潮流的地方諸侯,想要在自己的地盤上繼續要求「瘦肉精零檢出」,這樣到底行不行?
曾經也有諸侯群起無視中央規定的時候-電子遊戲場業管理
過去台灣經歷過網路咖啡廳風靡的時代,當時沒有玩過天堂、RO、楓之谷,也要跟同學打世紀二、CS1.6、魔獸三國3.7黃XD,這真是年少輕狂的美好時代,甚至當年高中還有去吃麵包的暗號(歡迎留言認親),沒有聽過請自行補修網咖學分。但也因為這樣,關心我們的偉大政治人物基於「電子遊戲場業之經營,對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足以產生不利之影響」,制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並且規定電子遊戲場應該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50公尺以上,地方縣市政府覺得你中央政府規定得不夠,紛紛加碼擴大距離範圍800公尺、990公尺、1000公尺,好像距離長度跟政績成正比一樣,雖然這樣的距離對於高中的我們來說也只是笑笑,不過這似乎打到業者的痛處。
為了廣大社會群眾的營業自由,電子遊戲場業者決定投入訴訟爭取權益,經過長年的訟爭終於在105年打到大法官出來釋憲,就是釋字第738號【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案】,這當中當然有很多其他十分有見地的指摘,但是與現在這碼子事最相關的,應該是「有無牴觸憲法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規定」,也就是說,地方諸侯們加碼擴大距離,是不是有抵觸中央法規呢?結論是沒有,理由是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的規範,屬工商輔導及管理之事項,是地方諸侯的自治範圍,所以可以於不牴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以自治條例為因地制宜,而50公尺是「法律為保留地方因地制宜空間所設之最低標準」,法律並未禁止以自治條例為應保持更長距離之規範。
所以依照大法官解釋,各地諸侯為了草民健康,可以規定瘦肉精零檢出囉?
看標題你也知道事情不是憨人想的那麼簡單,以自治條例規定瘦肉精零檢出,除了要符合地方自治事項、法律未禁止以自治條例為更嚴格限制外,還需要討論該自治條例是否有侵害人民各項基本權利,如果審查都通過以後才會合憲,所以「以自治條例規定瘦肉精零檢出」是否合憲,還在未定之天。BUT,就算「以自治條例規定瘦肉精零檢出」違憲,但是誰去提起釋憲?如果沒有人對於瘦肉精零檢出的規定提起釋憲,那它可就是繼續存續唷!當然如果歷史的正軌就是要吃合於國際標準劑量的瘦肉精,那人民的法槌自然會影響可以提起釋憲的主體,讓渠等提起釋憲來撲滅那些逆著潮流而做的惡火。
地方政府要不要規定瘦肉精零檢出是政治問題,畢竟訂了不一定是違憲,就算可能違憲,也要有人去提釋憲,就算有人提起釋憲,做成釋憲前至少也會拖個幾多時間(最後說不定還是合憲),最重要的是,如果我國政治人物真的想定自治條例,難道會因為有可能違憲就不做嗎?
後記-我的看法
小時候我曾經也覺得為什麼我們要同意這些東西進口,執政黨下台,叭叭~,但是當年紀漸長,發現社會並不是非黑即白,尤其當再次翻找瘦肉精的歷來政策後,更知道所謂的政客阿,就是在野的時候與執政的時候總是會有些差距呢!從民進黨時期到國民黨時期再到民進黨時期,最在乎人民健康的總是在野黨,差別在於誰操作得更漂亮而已,而依照我們的國際地位又總是要選擇喝尿還是吃屎,所以就放寬心吧,反正哪個黨上來都要吃的,你說是吧?只是還是希望要公平,曾經拿這個議題扣別黨分數,那自己面對這個議題也應該被扣分數,哪一黨都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