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來
這是來自於美國的一位教授,他叫做喬治阿克羅夫,他是一位經濟學家,同時也是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的教授。喬治在1970年的時候發表了一篇名為《
檸檬市場:質化的不確定性和市場機制》的論文,內容是在談論「不對稱資訊理論」對於二手車市場的影響機制,其中他以檸檬來比喻狀況差的二手車,而以櫻桃及水蜜桃來比喻優良的二手車。而這篇論文將品質差的二手車比喻為檸檬延伸到了其他不同種類的商品上,而在美國關於新車瑕疵方面的消費者保護法也因此意義而被稱為檸檬法。
台灣的檸檬法規定什麼
在台灣的檸檬法規定為「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的第 8 點,在交車後一定期限(不得低於180天)或一定里程(不得少於1.2萬公里)內,經4次送修仍無法回復正常狀態,將可以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且若車主因車輛有瑕疵而超過30天無法用車,同樣能換新或解約,不過,若車主沒有依照通知取車、或廠商已提供車主代步車或補貼費用,就不能算在30天內。
「重大瑕疵」的範圍
其中所謂發生「重大瑕疵」,包含行駛時突然起火、暴衝、煞車失靈、熄火故障、引擎溫度升高到極限,以及其他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之虞,也能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但重大瑕疵似乎僅指機械性故障,而不包含電腦軟體的錯誤,尤其對於目前的電動車,如特斯拉,軟體的運作幾乎就是車輛運轉的核心,若是軟體發生無法預料的錯誤,整台車幾乎就成為廢鐵,若是不能要求更換或解約,消費者權益保障即出現漏洞。
其他事項及建議
另外就是明定收取定金不能超過總價10%、消費者可帶回契約審閱3天等。但這些規定內容僅限於購買新車的狀況,如果是租賃車、二手車或機車則不在規範的範疇內,在此建議應一併納入保障範圍,或至少在各定型化契約中修訂其要求更換或解約的條件,加強對於消費者權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