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載,某男在線上遊戲廝殺時,罵其他成員是狗跟87,檢察官雖將其以公然侮辱罪起訴,但法官判無罪,理由概是被罵的人只是網路上虛擬角色被罵,其他人又不會知道該虛擬角色的真實身分,故被罵者在現實生活的人格或名譽不會被貶抑,不構成公然侮辱。
- 公然侮辱
【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最近重要判決】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9號判決說,公然侮辱罪之「侮辱」,係未指明具體事實,而以言語、文字或舉動為抽象謾罵嘲弄或者輕蔑他人人格之行為。行為人所為,客觀上縱屬侮辱之言行,然是否構成該罪,仍須探究其主觀上是否本於公然侮辱之意而為,不能僅因行為人之客觀言行不夠文雅、高尚,即認定其有公然侮辱之犯意。蓋人類本不可能永遠以和善、肯定、鼓勵、讚美之方式與人相處。遇有衝突之際,或可能本公然侮辱之意,或可能本嗆聲、諷刺、否定他人之意,而為上開客觀言行,此即俗話中所謂「相罵無好話」。至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公然侮辱之犯意,須還原事件之脈絡及過程,並兼顧各種情狀(如雙方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關係,或行為地的方言、用詞習慣等)後,綜合以為認定,方屬妥適而不偏倚。
【白話的說】
1.於有第三人在或可能有第三人隨時出沒的場合,罵人家是豬是狗是是智障是王八蛋(如果是小壞蛋應該不算)等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
2.舉例來說,小職員在公司開會場合,被董事長臭罵豬腦袋或笨得像狗一樣,其他同事都看到聽到了,這樣以後別人會看不起我,長官也不會升遷我,我還有心理陰影,我要告董事長公然侮辱還要請求民事賠償!!!
- 法院怎麼看
1.由前揭最高法院判決理由可知,不要覺得在公開場合被罵就是公然侮辱,要看雙方的身分地位及討論的事情而定,像該判決其實是雙方對於是否到公園打掃起爭執,後來就說我(你)去你(我)就去,結果一方到場打掃了一個多小時,另一方卻沒來,一氣之下就罵對方縮頭烏龜,結果就被起訴,一審判無罪,但在高院時改判有罪,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發回後高院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2.其實,最高法院認為,這就雙方在吵架嘛,吵架中總有些嗆聲還是諷刺的話,並不是真的要公然侮辱對方阿,講個縮頭烏龜沒有嚴重到要用刑事責任來處理。
- 線上遊戲講垃圾話每天都在發生
1.不誇張,每天都有線上遊戲罵人或講垃圾話所涉公然侮辱的問題,可見此類爭議已氾濫到不行,難道每一件都要被起訴及審理,司法資源已嚴重不足,自應審慎處理!
2.新聞所載的這個案例,其實也不是首例對於線上遊戲間謾罵行為判決不構成公然侮辱,過去即有認線上虛擬角色無法連結到現實世界的個人,不會影響到人格或社會評價等等;但,仍有其他眾多判定在線上遊戲罵人有罪的案例,認為被告有一定智識經驗,對於被害人在遊戲中已累積一定等級或評價的虛擬角色,卻為不當辱罵,可見就此類紛爭,其實未有統一見解,還是要看個案狀況而定。
沒事不要罵人,罵人前可能要準備好錢,通常公然侮辱案件,多會勸說雙方和解,只要能賠償就可和解撤告等等,但如果不能和解,就到檢察官跟法官前再來吵,原被告雙方各自要想辦法把事情搞大/變小,說自己有多悲慘/無辜,才能獲得各自想要的司法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