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提介紹
某案最後一次開庭,原告(即對造)「一個月」前更換律師...
💬 人物介紹:
原告律師,簡稱小鯊公。被告律師,簡稱阿洪。法官,就是法官沒有簡稱。
●小鯊公(原告律師):
本案一年半以前所有的程序我都沒參與,所以應該給我重新攻防的機會,這件全部程序都要重跑一次<( ‵皿′)╯。
★法官:
我三個月前那次開庭就說今天要結案了(註:法官請了兩個月產假),原告大律師你這樣主張對嗎(  ̄ c ̄)y▂ξ?
((通常法官叫你大律師時,都是ph值低到爆表的意思,這時候皮最好繃緊一點!))
●小鯊公(原告律師):
因為前一個律師沒跟我好好交接啊,所以我案件事實經過跟相關主張都不清楚ㄋㄟ~~~ ╮( ̄▽ ̄)╭。
▲阿洪(被告律師):
案件事實經過跟主張你都不清楚,這樣你還可以寫兩份狀講一堆,還主張訴之追加跟調查證據?另外民事訴訟法有哪一條規定當事人換律師後,整個程序都要重新跑過的<( ̄皿 ̄)@m?
●●原告:
我跟被告買鑽石都沒看過實體商品,都是看過圖片就直接付錢,我還付了幾百萬元呢〒▽〒。
★法官:
被告對原告前述主張有何意見(  ̄灬 ̄)?
▲阿洪(被告律師):
否認有此事實,請原告舉證( ̄‥a ̄)。
●小鯊公(原告律師):
被告有無拿實際拿鑽石給原告看,是對被告有利的事實,應由被告負
舉證責任(σ′▽‵)′▽‵)σ。
▲阿洪(被告律師):
被告買貴鬆鬆的鑽石都不必看實體商品直接付幾百萬元,才是不折不扣的變態事實,原告自己才該舉證╯-____-)╯~═╩════╩═。
((我沒有罵人喔,變態事實是常態事實的相反))
★法官:
就此部分,原告有無進一步的舉證 (─.─||||?
●小鯊公(原告律師):
我覺得齁,人跟人之間的相處首重信賴關係,原告很多事情都是跟被告講信用的,所以被告律師要求原告舉證是不對的( ̄□ ̄)/喔~~喔喔~~喔喔~~喔喔~誠信
▲阿洪(被告律師):
我很懷疑我們唸的是同一部民事訴訟法?
你真的知道自己在講什麼嗎╮(﹀_﹀")╭?
★法官:
沒關係啦,原告大律師愛怎麼講我們書記官就怎麼記,OK的 ( ̄y▽ ̄)╭。
●小鯊公(原告律師):
呃,那我看就不必記上去筆錄了,謝謝( ̄艸 ̄" )。
▲阿洪os:
還 。 要 。 臉 。 就 。 好 。
感謝大家的收看 希望今天法諮日常文章能搏君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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