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公司僱用員工,會要求員工找一位保證人來共同簽一份「人事保證契約」,員工如果因故要負擔賠償責任,公司有權利向保證人求償,這樣的契約,不但吃力不討好,而且有許多細節需要注意。
先前我們在另一篇文章談了「人呆」─保證人(請按此連結),而在實務上存在另一種保證人的型式─「人事保證」,說穿了也是「人呆」的一種,但在法律上有些差異很大的效果,以下向讀者說明。
人事保證主要是出現在公司求職的情況,雇主為了確保員工A在任職期間如果造成公司損害而有賠償責任時,不至於求償遺門,就會要求找另一位保證人B來擔保,如果員工A例如侵占公司財產,那麼公司可以轉而向保證人B請求賠償(民法第756條之1)。
而且雇主在順序上是可以跳過員工A、而直接向保證人B求償(民法第756條之2第1項),這點和一般保證人很不一樣。
為了避免公司濫用這套制度,因此民法也設了很多嚴格的限制,包括:
1. 必須簽立書面才能成立合法的人事保證契約(民法第756條之1第2項),不能單以口頭約定。
2. 保證人B的賠償金額有限制,以員工A當年度可得薪酬的總額為限(民法第756條之2)。
3. 人事保證契約的期限是3年(民法第756條之3),這點是很重要的強制規定,在官司上這常常是雇主敗訴的理由!另注意如果未訂期限的話,保證人B可以隨時終止保證契約。
4. 不論是員工A離職、有賠償責任了、職務變更而有影響保證人B的情形,雇主都要即時通知保證人B,否則保證人B的責任可以減輕或免除(民法第756條之5、之6)。
5. 雇主對員工A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者,保證人B的責任也可以減輕或免除(民法第756條之6)。
6. 雇主對於保證人B的請求權時效只有兩年(民法第756條之8)。
保證人B被雇主求償之後,同樣要處理「冤有頭、債有主」的問題,因此也可以轉而向員工A求償,但至於要不要的到,就是另一回事了。
人事保證也是「人呆」的一種,不過這類契約在職場上其實不算少見,但由於責任不輕,是否要簽署「跳入火坑」的這種契約,務必要想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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