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 勞動契約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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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Dcard工作版閒晃時,發現很多年輕學子對於打工(工讀)或應屆首次找工作時,對於勞動契約的重要性不是那麼清楚,當有爭議時常常難以釐清....勞動契約的留存與契約內約定的勞動條件變更,對勞資雙方都是重要的!!

勞動契約屬於"契約"的一種,依民法§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所以不管是形式上是口頭、mail、Line、勞動契約書...等,只要雙方都同意溝通內容,即便未到到職日,這項約定即具有效力了。

那麼如果單方面想要更改其中條件,那麼應怎麼處理呢?以下用一個案例說明:

甄芳便超商開在某大學旁,原來大四工讀生因畢業離職,故另徵工讀生,小華為該校夜間部大二學生,與甄芳便超商約定8/1開始上班,而後小華來電通知說:「父親受傷,需要照顧,希望延後報到日」,超商認為小華頗具孝心,便同意其報到日延後至8/15,過沒二天,小華再次來電,告知「女友的狗走失,要幫忙找狗,希望延後至9/1再報到」,此舉已造成超商困擾...

就此案例來看,超商跟小華約定的「合約」的條件是8/1報到,所以當小華來電希望更改報到日至8/15號時,其實等於廢棄原約,另立新約。如果超商此時不同意變更報到條件,則小華只有二個選擇,一為依原約報到,二為放棄機會。但第二次小華提出延後報到時,超商也只能拒絕延後的提議,並不能因不爽就終止小華的報到,這樣反而讓自己陷入違約的風險。

另外在談定勞動條件時,為了避免其中一方蓄意/無意的忘記或誤會彼此的表達,盡量還是以能留存紀錄的方式去溝通,一個簡單的雙方備忘或是通訊軟體的確認,盡量保留紀錄,這不只是保障勞方權益,其實也同時保障資方喔,萬一有爭議,現在的舉證責任落在資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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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訓練與勞動法規相關人資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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