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是個相當吃力不討好的角色,除了必須面臨債務討債,甚至也很難跟原債務人爭取到什麼權利,以筆者的立場:絕對不要碰這個角色!
在我們生活中,會用「人呆」來戲稱「保證人」,這其實包含了一個生活哲學:當保證人是吃力不討好的事情,能閃則閃!
我們來看看法律相關規定,才能真正理解這句話的真正意義!
今天A欠了錢,債主為了擔心錢收不回來,會想找另一位B來作為擔保,如果A之後跑路還不了錢,那麼債主就可以轉而找B來還錢(民法第739條),不管這筆債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B依法都必須負責到底(民法第740條)!
A和B究竟是什麼關係?實務上不一而足,但故事一定都是這樣演:A因為債務的壓力而選擇逃避、而這樣的選擇卻害慘了B!
由於保證人B是承擔債務人A的責任,因此如果債務人A有什麼能用的武器,保證人B都可以拿來用,例如:債務人A有拒絕清償的理由、債務人A另外對於債主擁有其他債權可以來抵銷、債務人A有撤銷權可以行使(民法第742條、第742條之1、第744條)。
民法的基本要求是,債主必須先針對債務人A進行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才能轉而向保證人B求償,這就是所謂的「先訴抗辯權」(民法第745條)。
這條規定是為了保護保證人B而設的,但在實務上,很多債主在一開始就會要求「保證人B放棄先訴抗辯權」,這做法是合法的(民法第746條),保證人B可能也沒仔細看這段文字就同意了,這會導致債主可以在第一時間可以馬上向保證人B求償,風險就大大提升了!
保證人B被債主剝了好幾層皮後,當然就要考慮「冤有頭債有主」,針對保證人B已經償還的數額,依法可以向債務人A求償(民法第749條),但如果債務人A已經無法向債主還錢,他怎麼會有能力還債務人B錢呢? 所以實務上的劇情,往往最慘的就是保證人B了!
看完以上篇幅,可以更深刻的了解,擔任保證人確實是壓倒性的壞處多於益處,「人呆」兩個字,很傳神的說明了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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