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呆?保證人是什麼?

2022/05/24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 文內如有投資理財相關經驗、知識、資訊等內容,皆為創作者個人分享行為。
  • 有價證券、指數與衍生性商品之數據資料,僅供輔助說明之用,不代表創作者投資決策之推介及建議。
  • 閱讀同時,請審慎思考自身條件及自我決策,並應有為決策負責之事前認知。
  • 方格子希望您能從這些分享內容汲取投資養份,養成獨立思考的能力、判斷、行動,成就最適合您的投資理財模式。
保證人是個相當吃力不討好的角色,除了必須面臨債務討債,甚至也很難跟原債務人爭取到什麼權利,以筆者的立場:絕對不要碰這個角色!
(圖片來源:網路)

一、人呆=保證人?

在我們生活中,會用「人呆」來戲稱「保證人」,這其實包含了一個生活哲學:當保證人是吃力不討好的事情,能閃則閃
我們來看看法律相關規定,才能真正理解這句話的真正意義!

二、你欠的錢、我也負責,這就是保證人:

今天A欠了錢,債主為了擔心錢收不回來,會想找另一位B來作為擔保,如果A之後跑路還不了錢,那麼債主就可以轉而找B來還錢(民法第739條),不管這筆債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B依法都必須負責到底(民法第740條)!
A和B究竟是什麼關係?實務上不一而足,但故事一定都是這樣演:A因為債務的壓力而選擇逃避、而這樣的選擇卻害慘了B!

三、保證人面對債主,能有什麼權利?

由於保證人B是承擔債務人A的責任,因此如果債務人A有什麼能用的武器,保證人B都可以拿來用,例如:債務人A有拒絕清償的理由、債務人A另外對於債主擁有其他債權可以來抵銷、債務人A有撤銷權可以行使(民法第742條、第742條之1、第744條)。

四、保證人需注意「先訴抗辯權」:

民法的基本要求是,債主必須先針對債務人A進行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才能轉而向保證人B求償,這就是所謂的「先訴抗辯權」(民法第745條)。
這條規定是為了保護保證人B而設的,但在實務上,很多債主在一開始就會要求「保證人B放棄先訴抗辯權」,這做法是合法的(民法第746條),保證人B可能也沒仔細看這段文字就同意了,這會導致債主可以在第一時間可以馬上向保證人B求償,風險就大大提升了!

五、保證人對於債務人的權利:

保證人B被債主剝了好幾層皮後,當然就要考慮「冤有頭債有主」,針對保證人B已經償還的數額,依法可以向債務人A求償(民法第749條),但如果債務人A已經無法向債主還錢,他怎麼會有能力還債務人B錢呢? 所以實務上的劇情,往往最慘的就是保證人B了!

結論:

看完以上篇幅,可以更深刻的了解,擔任保證人確實是壓倒性的壞處多於益處,「人呆」兩個字,很傳神的說明了這一切!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法律生活頻道(呂昀叡律師)
法律生活頻道(呂昀叡律師)
咸正法律事務所所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碩士,執業律師多年,並在國立大學擔任講師,曾辦理多件社會重大矚目案件:臺北雙子星開發弊案、上市公司採購弊案等,且持續在公私立單位擔任教學工作,並有撰寫數本法律書籍,期許結合律師實務及教學經驗,分享實用生活法律資訊。[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