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庫編輯團隊
6月24日下午,司法院憲法法庭針對「徐國堯免職案」進行宣判,做出111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內容。「徐國堯免職案」主要關於前消防員徐國堯遭免職的狀況提出兩項釋憲討論,包括《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1款是否違憲,以及行政機關做出免職處分是否違反《憲法》第77條,進行相關探討。
當天憲法法庭宣布,《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1款並未違憲,至於行政機關做出的免職處分否有違憲疑慮?憲法法庭回應「不予受理」。究竟這起釋憲案從何而起又如何發生?當事人徐國堯為什麼從2014年免職至今?讓我們先從這一期燦爛時光會客室談起:
2012年8月31日,當時擔任消防員的徐國堯發起全台第一場「守護消防大遊行」,卻因為這場維護權益的行動,遭到高雄市消防局秋後算帳,40天內吞下42支申誡,被免除消防員之職。
徐國堯說明遊行三大訴求,包含:合理工時、非消防專業業務回歸、制訂消防人員人事制度法規。
徐國堯說,消防人員工作包山包海,像是抓貓抓狗、消防栓檢查等業務,但都不在消防員業務中。此外,徐國堯提到,自民國84年警消分家後,消防人員始終沒有一套法治人事保障,既不適用一般公務人員制度,套上警察法規也不合身。消防人員周旋在兩套法規中,上級長官卻時常採用嚴謹法令,使消防員無法享有應有保障。
回憶當年遊行,徐國堯表示參與人數有300多人,社群號召約一萬多人,在遊行前幾天,長官開始向基層施壓,變相由眷屬和親友代為上街頭,或是選擇戴面具遊行。徐國堯說,當時遞交陳情書,卻不了了之。
2014年6月到7月 徐國堯疑遭秋後算帳、密集懲處42支申誡
2014.09.09 徐國堯收到免職令,遭正式解聘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以下簡稱消促會)偕同徐國堯展開救濟程序,分別向高雄市政府消防局、考試院保訓會提起申訴、再申訴。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12日來到民進黨抗議指出,黨主席蔡英文放任高雄市長陳菊開鍘為消防權益爭取制度改革的消防員,批評民進黨讓美麗島戒嚴再現,儼然成為民主退步黨。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鄭雅菱批,徐國堯是消防體系裡,第一位跳出來表達人力不足、工作超時等消防體制問題的消防員,並籌劃消防員大遊行,但在為消防爭員取權益過程中,屢次遭高雄市政府無情打壓,3個月內被記42支申誡,最後被解僱,沒了工作,家庭生活頓時失去支柱,根本是戒嚴在現。鄭雅菱指出,高雄市政若不撤回免職令,今後將對蔡英文及陳菊「如影隨形」表達抗議訴求。
2014.12.25 高雄市長陳菊連任並舉辦就職典禮
消促會前往現場抗議,要求市府正視徐國堯案
2015.04.17 徐國堯不服保訓會復審結果,並針對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提起行政訴訟
2016.07.27 歷經七次開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宣判徐國堯免職案敗訴
徐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2017.02.10 徐國堯與消促會到監察院陳情
要求監院介入調查行政機關濫權狀況,並糾舉、彈劾相關人員
2017.02.16 最高行政法院宣判徐國堯免職案敗訴
今(9)日上午,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徐國堯解聘案義務律師團等團體前往司法院聲請釋憲,希望大法官會議補充釋字第243號解釋,彌補公務員在憲法上的訴訟權保障漏洞。
徐國堯解聘案義務律師團律師邵允亮說明,徐國堯免職案中有三項重要的憲法爭議,首先是徐國堯在短時間之內被密集懲處42支申誡,依照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規範,僅有在一次懲處兩大過而面臨立即解聘的情況之下,當事人才能夠尋求行政救濟管道,要求進行陳述與申辯,因此,徐國堯的案件雖同樣是遭解聘,卻無法針對每一項懲處提起行政救濟,邵允亮認為這樣的規範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
此外,1992年的大法官釋憲第298號解釋中已指出,對於公務人員的重大懲處處分可以提出行政救濟,而邵允亮批評,目前行政法院系統卻以1989年的大法官第243號解釋內容認定若是在記過處分以下的懲處則不須給予行政救濟的機會,因此今日的訴求之一便是希望大法官會議能夠補充釋字第243條的解釋,保障公務人員的訴訟權益。
邵允亮也表示,警察與消防人員有別於一般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的公務員,在考績制度上採取年度結算的方式,警消人員只要被記滿18支申誡便直接免職,邵允亮認為此規定已嚴重影響警消人員在憲法上保障的「應考試服公職平等(權)」,因此也希望大法官對於《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1款累積達兩大過即免職的規範進行違憲宣告。
黃俊綾直言徐國堯「規避一切消防工作,一心想離開消防,還有一個月的時間表明有病不想出勤救護而未編排救護勤務」、「所謂爭取權益,實乃他為升科員並欲調離消防機關之私人利益」。
2018.10 消促會與徐國堯會晤高雄市長候選人陳其邁、韓國瑜
兩人皆表態支持徐案重啟調查2020.08.03 消促會與勞工、人權團體於高雄市政府召開記者會
邀請高雄市長補選候選人回應,當時陳其邁承諾未來將重新調查徐國堯免職案
2020.09.03 消促會呼籲高雄市政府履行承諾,讓消促會共同參與徐國堯免職案之行政調查會議
2020.11.02 消促會前往高雄市府召開記者會
高雄市政府副秘書長王啟川表示將召開徐案調查會議
2020.12 高雄市府召開徐國堯調查案會前會,遲未有結果
2021.05.10 消促會向時任高雄市長、現任監察院院長陳菊遞交陳情書
2020年8月陳其邁市長上任後,11月承諾會重新檢視並調查徐國堯的解僱案,並在12月僅召開一次會議後無下文。如今已事隔將近一年,高雄市政府卻完全沒有回應行政調查的結果,甚至完全沒有回覆當事人及協會相關調查進度。
高雄市政府由消防局副局長王宗展出面接受陳情,現場承諾今日回覆本會實質調查進度,本會呼籲高雄市政府自詡為人權城市,就應該從落實保障吹哨者人權開始。
3月9日下午,司法院針對「徐國堯免職事件案」召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庭,該案自2017年由前高雄市消防員徐國堯聲請釋憲,歷時5年終於開庭審理,預計未來三個月內作出相關判決結果,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本次憲法法庭主要針對徐國堯免職案涉及的相關法源是否合憲相關,包括《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1款,以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是否有效保障公務員的訴訟權,同時上述法律是否違反憲法平等與服公職權利等,進行相關審理。
本次開庭特別針對《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進行探討,尤其該法也適用於消防人員相關考核績效。該法指出倘若警察人員同一考績年度中,「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者,其遴任機關或授權之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然而對比一般公務人員適用的《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的考核與獎懲將進行「年度總計」,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兩大過者才會予以免職處分。
兩法之間的差異在於警消人員的處分具有「立即性」,然而一般公務人員處分可依「年度」進行結算,此舉是否導致警消人員與一般公務人員的考核狀況不同,甚至有差別對待的情況?對此,內政部與銓敘部皆表示並無差別對待。內政部表示,公務人員有各種類型,尤其警消人員與一般公務員不同,因此才有相關法規予以規定。銓敘部也提到,消防人員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再加上行政長官最瞭解基層公務員狀況,對於表現不好的公務員具有主責能力。
「我不是個不適合當消防員的人,我是被『制度』與『遊戲規則』弄掉的人。」徐國堯指出,憲法法庭中內政部長徐國勇提到的免職案例都涉及犯法狀況,然而徐國堯自身之所以被免職,完全與犯法無關,期盼未來憲法法庭能還他公道。徐國堯提到,這起釋憲案不只攸關他個人權利,也攸關整體國家警察、消防人員的權利救濟狀況。尤其從2014年免職至今,徐國堯為了尋求司法救濟,僅能在家中鐵工廠工作、打零工等,無法尋找穩定正職工作。
「徐國堯免職案」主要針對徐國堯遭免職的狀況,提出兩項釋憲討論。包括《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1款是否違憲,以及行政機關做出免職處分是否違反《憲法》第77條,進行相關探討。
本次宣判由大法官黃虹霞擔任審判長,判決結果顯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1款並未違憲,至於行政機關做出的免職處分否有違憲疑慮?憲法法庭表示「不予受理」。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政策部副主任呂政諺指出,所謂「不予受理」代表大法官認為該討論跟本案無關,不會針對違憲與否做出判斷,形同現行法律仍然有效。「這場訴訟我輸了,並不是我一個人輸而已。」徐國堯指出,本次釋憲結果也代表著未來全國警察、消防人員可能面臨綁手綁腳的狀況,甚至當行政機關惡意懲處基層人員時,仍無需經由司法審查程序。他強調當前消防員與吹哨者的景況仍然嚴峻,相關工時改革也未落實,他呼籲消防員不要認輸,持續努力才能替未來的消防員打造更好的職場環境。
對於本次判決結果,徐國堯表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中累積兩次大過便予以免職的規定,等於是讓上級長官掌握基層警員的生殺大權,大法官則是憲法的最後一道牆,若是不改善這個失衡的法條,長官就能透過「合法」的手段輕易地剝奪下屬的飯碗,下屬就再也拒絕不了上級提出的任何要求。他擔憂自己的免職案會殺雞儆猴,告誡往後更多的員警,不聽話的下場就會跟徐國堯一樣。
為了爭取消防人員權益,被惡意打壓、遭到免職後,又迎來漫長而無盡的官司,若問張國堯一切值不值得?他說,就算他不做,一定會也有另一個徐國堯站出來,因為消防員就是一直在被壓迫、被奴役的一群人。他一開始的出發點,也只是想幫自己爭取權益,卻沒想過最後會影響全台灣的所有公務人員。未來,他仍會繼續嘗試提出免職案訴訟,計畫用這次憲判字的內容引述憲字785號作復審,希望行政法院能受理,也或許會再走一次憲法法庭,不論如何,只能抱著希望繼續走,不做任何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