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
其實我也不想沒收客人的訂金呀!
對於仲介來說付出的努力經常都被當作理所當然似的,不管是不是成交,大家都覺得仲介賺很多,就算跑到死好像也是剛剛好而已。
沒人會同情,很可憐的。
可是我寧願做白工,也不想勉強沒收客人訂金,讓客人恨一輩子。
但話說回來,對於屋主而言呢?
前面的案例,後來就是屋主堅持要沒收,我們總不可能替他賠吧!
還記得我前面說,當初之所以跨進仲介公司,成為所謂的營業員,就是因為賣我自己家的房子吧?
當年在最後成交之前,也曾經碰到有買方,決定要買,也付了訂金,後來卻反悔的經驗。
當年,我也是個不相信仲介給我的建議的屋主,寧可堅持,自己一定可以多賣一二十萬,可能錯失了很多仲介的客人出價的機會,而房價並未上揚,買氣也不旺盛的當時,錯過一個機會,開價就不得不往下調低一點。
拖了幾個月,不知不覺中,落差也越來越大了。
後來,不想再為「房事」操煩,不想再聽到電話就忐忑不安,不想房子空著還要掛心著它,我們對價格的要求,已經低於所謂的成交行情了。
根本是,抱著賠售的心理準備,出價就談。
既然價格已經幾乎是低於行情了,沒道理賣不掉吧。
一切就等有緣人。
當時我們自己的那間才剛剛交屋的新房子,屬於一個小型社區,戶數不多,鄰居也知道我們賣屋的訊息。
我也很希望剛好有鄰居想找親朋好友來逗陣的,那我就可以省去很多介紹的功夫。
終於有了一個機會,真的有一位鄰居,帶她的妹妹來看我們這間房子,因為希望未來姊妹倆可以就近照顧。
很好,不是嗎?
我也希望可以這樣呢!
環境,不需要我多介紹,房子格局也跟姊姊的幾乎一模一樣,剩下的就是價錢。
老實說,當時我們原本想賣的價錢,是希望比向建商買的價錢高一點,不用多,三五十萬就好。
後來,天不從人願,沒有賺錢的命,房地產不如售屋小姐講的直直漲。當初說好的公園遲遲沒動工,附近的捷運更是遙遙無期。
這回別指望賺,就算她姊姊買的也是我們那樣的價格,此一時,彼一時也,房價既然沒漲,現在人家願意買的價格,一定是希望比姊姊買的更便宜的啦!
左思右想,若還要堅持價格而不賣,那要留到什麼時候,房貸也是成本呀!
賣了幾個月下來,幾度跟不同的買方交手,也算在市場試過水溫了。
大概也知道別人願意花多少錢買這間房子,只好盡量談看看,既然姊姊也是鄰居,自然知道當時我們跟建商買的價格,應該慶幸這次可以撿到便宜,而不至於太狠心,讓我們賠太多吧!
接下來花了很多時間,配合讓他們一家反反覆覆的看了幾次,那時我根本覺得自己就像個仲介似的,隨傳隨到,開門讓他們一次又一次的仔細評估。
這當然也是應該的。
然後,又花了很多時間,見面談價格。
那段時間,我原本委託的仲介也一再跟我聯繫,一直說他有客人要出價,只是我想想他之前告訴我的價格,還得扣掉服務費,當然不如把服務費的部分,降價讓給現在要跟我買的這位,"鄰居的妹妹",或許比較實際。
所以,我也做了客人最常對仲介做的事。
因為當時我希望自己也可以透過人脈銷售,覺得雙管齊下,賣出去的機會總是比較大些。
真~的!大部分的屋主都會這麼想的,我當然也不例外。
於是當時跟仲介簽的「委託書」,並不是完全授權一家仲介獨立銷售的「專任委託銷售契約」,而是誰都可以為屋主居間媒合,尋找買方,更遑論屋主自己,所謂的「一般委託」。
所以,我本來就有權利自己賣,而且不需要付他任何服務費。
《再強調一下,售屋本來就是屋主自己的權利,所謂的仲介只是居間媒合的角色,代屋主做廣告、帶看、議價…… 等等行為,進而協助屋主與買方完成締約的整個任務,仲介的權利,是在完成受託的任務後,收取約定的並且合法的服務費。
而「賣房子」的權利,當然還是屋主自己,所謂的「專任委託」,絕對不是說屋主自己不能賣自己的房子,而是,在專任委託給某家特定的仲介公司或個人的合約期間,無論是誰替屋主找到買方而訂約的,只要屋主房屋有售出的事實,而締約的時間符合專任委託條約約定「仍應支付受託人服務費」的期間,那就恭喜屋主,賀成交,然後不要忘記,還是要付出一筆仲介服務費的。》
就然這位 "鄰居的妹妹" 買意已經堅定,我便堅持請那位和我簽了委託的仲介,不管多麼有誠意的客戶出現,都請暫時停止幫我銷售的工作。
最後,和鄰居妹妹也終於達成協議,並且意思意思收了她一點訂金,真的不多,比一般建議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還少多了。
有的仲介會希望收個一、二十萬元,斡旋成功後直接轉訂金。
沒想到,後來也不知為了什麼,他們又不想買了。他們也沒多解釋,連找理由都不用。
因為自己知道當時全家仔細評估過,姊姊也買了同一個社區,要挑毛病很難自圓其說。
約當然不用簽了,我只好趕緊連絡當時一再被我婉拒的仲介,希望他說的那位客人還有機會談。要不然,也只好拜託他開始繼續幫我重新找買方了。
而我和鄰居妹妹的約定該怎麼收場呢?
這件事讓我內心煎熬了很久,法律賦予了我沒收訂金的權利,但是,我真的要沒收嗎?
好歹是鄰居的妹妹,將來鄰居相見可不尷尬?
雖然他們看起來經濟條件不錯,事後確實他們也在附近買了更大間的豪宅啦。但「沒收」,還是讓我於心不忍。
可是,他們不知道有沒有想一想,我們花了那麼多的時間,配合他們評估了這麼久才下的決定不是嗎?
為了他們,我拒絕了仲介提供的任何機會,也放棄了原本可能要談的另一個機會。
他們怎麼可以這麼草率的,在我們情投意合這麼久了,才又突然說不要了?
當然就像開店賣東西,客人參觀卻不一定選購,本來就是正常的事。
但像購屋這種比較大筆的交易,決定購買,並且付了訂金,就是要保障雙方依約履行的權利與義務,並且不因對方違約而受損失,或者至少可以彌補損失。
雖然我無法確切的證明我的損失,但是那些無形的,可預期的,或是單單論時間成本,我該跟誰去算?
倘若我今天因為預期會成交,信任因此會有一筆錢入帳,而簽訂了另一份契約,打算這筆錢剛好可以支付另一份契約的款項,卻因為他們違約,導致我付不出錢,對方也是有權要求我賠償的。
為了兼顧契約自由及交易的安定,違約金是絕對有必要的。
所以,法律賦予我沒收訂金的權利,只是剛剛好而已。
就算被罵狠心,也應該只能說抱歉了。
正如前面案例的屋主所說的,「他才知道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我想,我應該可以理直氣壯地沒收她的訂金。而且,或許是她應該對我覺得抱歉才是吧。
內政部的版本,有關違約罰則部份
(一)訂定契約之目的在於求某種契約內容之實現,而違約金者,乃以確保債務之履行為目的。
違約金之種類可包括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與懲罰性違約金兩種。民法第二五0條第二項規定之違約金係以損害賠償額預定性質為原則,本契約範本從之。但當事人仍得依契約自由原則訂定懲罰性違約金。
(二)以往為促使契約內容之實現,其懲罰性之違約金多以已收價款總數或加倍為之,依契約自由原則而論,當事人約定之金額,無論高低,皆有其自由;然我國民法基於保護債務人經濟能力之考量,倘訂約之際債權人要求之違約金過高時,允許法院為酌減(民法第二五二條參照)。又內政部頒行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消基會版範本為保護較無經驗之消費者權益,其違約金屬於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並分別以房地買賣總價百分之二十為上限;惟本契約範本設定之適用對象非企業經營者,適用民法債編之規定,基於衡平原則,違約金未採用酌減規定。若企業經營者採用本契約範本為定型化契約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基於保護消費者權益之考量,其違約金宜酌予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