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一位前同事連絡我,說他在送貨途中,發生車禍,左腳骨折開刀住院,後續又復健2個多月,幾個月沒有收入,孩子奶粉都快沒錢買了,該怎麼辦?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孫子女、5.兄弟姐妹。
當雙方對職災認定不一時,勞工朋友可以先請病假,有薪病假只有30天,例如骨折,骨折常常不用住院,但是會休養超過30天,甚至幾個月,30天後就變成留職停薪,那就先用留職停薪。
後續以勞保或職業醫學專科醫師的認定,做為第三方判斷,按照勞基法第59條,確定是職災後,雇主要還您應有的補償、將病假改為公傷假期。
若雙方約定以勞保或職業醫學專科醫生的結果,做為最終判定,這算是及格的雇主,實務上還是有遇過資方很強硬,即使勞保或醫生認定是職災,他還是要透過訴訟,來證明自己沒有錯,其實這個案例真的蠻多的,也造成勞工朋友和其家屬經濟困難。
(1)主動通知主管,告知事故原因、發生時間和地點等,除了電話,也要留下文字證據(用Line或Email)和拍照。
(2)請同事或Email向人資拿職災申請書,第一時間讓相關部門提供協助。
(3)待第一次就醫,拿到診斷證明書,就可以開始申請勞保職災醫療補助或無法工作第四天起的傷病給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和保護法,已保障前兩個月有100%原領工資)。
(4)千萬不要輕易離職,喪失自己權益。
備註:若有第二次、第三次等就醫,都還是可以持續申請,記得保留收據正本,蓋醫院章的副本1~2份備用。
若有相關問題,歡迎留言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