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個案
- 嘉義地檢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指出,吳男為嘉義縣新港鄉1家工程公司員工,民國110年4月20日,在工廠內從事H型鋼加工時,不慎遭鐵管砸中左腳,左腳第4、第5趾骨骨折等傷害,經送醫住院治療後復原,又返回公司上班。
- 不料,吳男又於111年5月13日,在工廠內,再因H型鋼夾脫勾,砸中右腳,造成吳男因此受有右足壓砸傷併第1至第3腳趾創傷性截趾等重傷害。
- 嘉檢表示,工程公司負責人毛姓男子明知已發生2次職業工安意外,竟均未通報主管機關,且未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即逕自移動及破壞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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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是這樣規定的,要看清楚喔!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
1.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2.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3.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4.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
名詞定義先弄清楚!
- 雇主指的是誰?
- 勞工代表又是誰?
- 8小時又是怎麼規定呢?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3條》
- 勞工代表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勞工代表,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之;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之;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7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 所稱雇主
指罹災勞工之雇主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罹災工作者工作場所之雇主;
- 所稱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指事業單位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規定之職業災害事實起八小時內,應向其事業單位所在轄區之勞動檢查機構通報。
雇主因緊急應變或災害搶救而委託其他雇主或自然人,依規定向其所在轄區之勞動檢查機構通報者,視為已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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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規定通報會怎樣呢?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3 條》
-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任意移動或破壞現場會怎樣呢?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1 條》
-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
小結
雇主心存僥倖的時代過去了,你不通報別人也會通報喔,包括:
- 醫療機構。
- 其他人員。
- 勞工本人。
藏不住也遮掩不了的啦!
《災保法第73條第4項》
雇主、醫療機構或其他人員知悉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者,及遭遇職業傷病勞工本人,得向主管機關通報;主管機關於接獲通報後,應依第六十五條規定,整合職業傷病通報資訊,並適時提供該勞工必要之服務及協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