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險駕駛是一種危害交通安全的嚴重行為,當駕駛人有重大違反交通安全規範,且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時,將被判定為重大危險駕駛罪。在台灣,此罪行的相關法條為刑法第185條,以下是一些相關資料。
張天一教授在《台灣法律人》刊載的文章中指出,對於重大危險駕駛行為的入罪化有助於保障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應該進一步加強立法和執法,強化交通安全管理。此外,古承宗教授在《刑事政策與犯罪防治研究》中撰寫了一篇關於刑法第185條第1項的解釋,對於行為質轉與該條款的適用等問題進行了探討。
此外,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交通違規行為將會成為公職人員失職行為的一部分,加強了交通安全的監督和管理。
重大危險駕駛罪是一項重要的法律條款,可以保障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政府應該進一步加強立法和執法,強化交通安全管理,並將交通違規行為納入公職人員失職行為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