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主計總處的資料顯示,臺灣貧富差距持續擴大,再度創下12年來的歷史新高,兩者差距高達6.15倍,年最高20%的家庭可支配所得每戶達224.4萬元,年增1.8%,而最低20%的家庭每戶可支配所得只有36.5萬元,年增1.8%;脫貧政策需要國家社會共同支持,政府同時必須雙管齊下,首先針對現有「稅制政策」進行檢討,讓高所得者多繳稅收且避免逃稅,相關單位才有足夠預算施以「社會福利」,藉此縮減「貧富差距」實現「社會正義」。
我們不禁要問是什麼樣的「稅制漏洞」引發稅制不公,在綜所稅的分離課稅之中出現眾多沒被課稅的「灰色經濟」,例如「醫美診所」的相關療程等,由於衛福部認定是醫師執行的「醫療行為」,也就堂而皇之不必徵交5%的營業稅。在所得比中針對公司當中高階與基層收入發現「資本密集」,例如「上市櫃」公司員工薪資倍數不斷擴大,主要在於是由「公司內部敘薪」難以介入,政府卻對收入差距沒有祭出外部行政手段因應。政府尚未檢討這類課稅的法理問題,加上對於收入制衡機制缺乏,等同變相漠視「貧富差距」淪為社會常態。
利安達平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https://www.facebook.com/REANDA.Taiwan)吳明儀會計師點出有效縮小貧富差距的行政手段就是「租稅改革」,肇因所得分配不均已經成為社會顯學,例如個人綜合所得稅收,絕大多數仍是勞動階級(藍領與白領)為主,佔了70%主要來源;反觀,個人綜所稅中的「分離課稅」優惠,舉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等,根本超越勞動階級的投資標的,主要還是非勞動階級(金領階級)享受其中。
吳明儀會計師認為可從課稅對象、稅改運動、邊際稅率來做分析討論,租稅制度本是國家社會作為財富分配的政策工具,例如透過財產稅、累進稅、資本利得稅對富人課以較重的稅,產生量能課稅就可促成資產分配,縮小貧富差距的現象;如今卻讓政府移轉收入社會福利金源產生問題,基本可作以下分析:
壹. 課稅對象是「劫貧濟富」
我國沒有課徵資本利得的「證劵交易所得稅」和「土地交易所得稅」已經成為課稅漏洞,富人累積財富八成來自於此,以個人綜合所得稅課自薪資所得佔七成以上,反觀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國家平均佔比低於五成,凸顯出課稅對象為薪資所得者淪為稅制不公的根本問題;政府無法真正課到富人所得稅成為貧富差距陷入無限輪迴,唯有重新制定「證劵交易所得稅」和「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規範,才能真正達到公平稅賦,避免衝擊社會救助體系,翻轉政府在課稅對象上淪為「劫貧濟富」的刻板印象。
貳. 稅改運動淪「狗吠火車」
民間稅改運動提倡讓「兩稅合一」走入歷史,但是政府依舊改為分離課稅,
以較低稅率課徵圖利富人,無法跟著世界潮流予以刪除,無形對於貧者繳稅雪上加霜;若依目前國內經濟模式繼續發展,必須加重課徵房地持有和交易所得的「富人稅」,因應資本集中化的「L型社會」,如今政府對於富人減稅而偏離租稅正義現象加劇,儼然凸顯稅改運動淪「狗吠火車」。
參. 邊際稅率仍「積非成是」
鑑於股利分離課稅制度實施難免牴觸量能課稅與平等原則,一邊影響所得重新分配,同時破壞市場經濟競爭法則,國內外學者均有相同見解,認為將會助長貧富不均現象。政府修正所得稅法第5條,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千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規定,但在縮小貧富差距目標始終未果,反而屢屢創下歷年新高。政府必須考量財政健全,著手增訂綜合所得稅最高級距金額,例如:超過1千萬元至2千萬元;超過2千萬元至5千萬元;超過5千萬元至1億元;增收邊際稅率(逐級增加2%或3%),不僅可以擴增國家財政收入,還能落實邊際稅率的根本原則。
政府必須縮減「貧富差距」實現「社會正義」,透過稅制收入制衡改變社會常態,針對不同階級施以「租稅改革」,政府在課稅對象上不該淪為「劫貧濟富」;民間在稅改運動上持續對話「不落窠臼」;增修在邊際稅率上級距金額正視「不患寡而患不均」稅制現象,對於縮小臺灣「貧富差距」的終極目標自然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