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例:
老王是好棒棒直銷公司的高階直銷商,在老王的苦心經營下,老王的直銷組織非常龐大,有可觀的被動收入,但老王最近偶感年邁,體力大不如前,急欲培養接班人。在我國繼承法令規範下,老王想瞭解自己百年以後,苦心經營的直銷經營權可以由他的太太或子女繼承嗎?老王可以預立遺囑指定將直銷經營權轉讓給將來當家的長子,或他最疼愛的孫子嗎?如果將來老王的繼承人都沒人意願承接,好棒棒公司可以指定老王繼承人以外的人承接老王的直銷經營權嗎?
貳、辨析:
一、繼承法規相關規範:
- 要瞭解直銷經營權能不能指定繼承人,就要先瞭解包括繼承效力、遺贈、遺產分割、無人繼承遺產等相關規範。「繼承」簡單來說,就是自然人死亡後,將亡者生前全部的財產、債務等,轉移給一人或多人繼受的制度,而被繼承之標的就稱為「遺產」。依我國法制規定,亡者就是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的當下,就立即喪失所有的權利義務,「遺產」也立即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或其他法定親屬,繼承被繼承人所遺留非一身專屬(詳後述)的「遺產」,而繼承遺產的人就是「繼承人」。
- 如同前述,被繼承人死亡的同時,法定繼承人就當然、立即繼承遺產,但因為遺產包括了權利與義務,也就是包括財產及債務,繼承人未必會想繼承遺產,若繼承人不想繼承遺產時,就必須依照民法第1174條以下的方式,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一但依法定程序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時,就表示繼承人願意拋棄在法律上可以繼承的一切權利、義務,就是說繼承人雖然不必再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但同時也無法取得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人不能選擇只拋棄債務而不拋棄財產。所以繼承人大多是在「遺產的負債大於資產」時才選擇拋棄繼承。必須注意的是,拋棄繼承應該在繼承人知道自己繼承時起算「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才有效,並且還要以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因為拋棄繼承後就由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而繼承人通常因為遺產負債大於資產才拋棄繼承,如果下一順位繼承人不知道自己繼承了負債大於資產的遺產,對下一順位繼承人並不公平,所以繼承人拋棄繼承人必需以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才行。不過,由於過去常有繼承人因年幼無知、疏忽或不懂法律而未辦理拋棄繼承,造成幼兒自小負擔父母龐大債務,導致一輩子無法翻身的命運,所以現現我國已經把法定繼承修改為「限定繼承」,也就是說,就算不辦理拋棄繼承,繼承人也只在所得遺產範圍內,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清償責任,避免再發生類似情形。
- 依照我國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法定繼承順序,遺產的繼承人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了子女、孫子女在內,若子女尚健在就由子女繼承,孫子女只有在子女比被繼承人早亡時,才依照已亡子女的應繼分繼承,也就是「代位繼承」。在沒有遺囑、遺贈的情形下,遺產會由全體法定繼承人按「應繼分」的比例分配遺產,而且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也就是所有繼承人對全部遺產都有權利,但繼承人隨時可以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遺產,讓自己應分配的遺產不再受其他繼承人影響。另外,繼承人除了應分配遺產比例的「應繼分」之外,還有保障繼承人不受遺囑、遺贈影響的「特留分」,也就是說,無論遺囑或遺贈如何指定遺產的處分方式,繼承人最少可以在「特留分」的範圍內主張繼承的權利,關於特留分的比例,依民法第1223條的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祖父母之特留分則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雖然法律已經規定繼承的方式及比例,但因為遺囑可以讓被繼承人生前決定部分遺產的處理方式,在一定範圍內更能表彰被繼承人的個人意志,不只是被法規死綁,所以法律特別讓被繼承人通過遺囑指定特定遺產的分配方式;反之,若未立遺囑,遺產將依法令或由繼承人協議分配。而遺贈則是被繼承人以遺囑的方式,將被繼承人的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的法律行為,與一般的贈與不同,贈與是契約行為,需要雙方同意才生效,但遺贈是一種單獨行為,不需要受遺贈人同意就能生效。而被繼承人選擇遺贈的對象,除了繼承人之外,也可以選擇其他包括自然人、法人、胎兒在內的非繼承人,甚至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等,如果受遺贈人不接受遺贈,可以依民法第1206條規定,在遺囑人死亡後拋棄遺贈,但附停止條件的遺贈,則須等到條件成就後,遺贈才會發生效力。
- 被繼承人可以於生前以遺囑方式,在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自由處分遺產。為了充分展現被繼承人的個人意志,被繼承人可以指定特定繼承人繼承的範圍或針對特定財產分配,如:某車、某地由某繼承人繼承,也可以以抽象分配的方式,如:被繼承人財產的四分之一。被繼承人雖然有指定遺贈範圍的絕對自主權,但這並非意味著毫無限制,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而所謂「專屬被繼承人本身的權利、義務」,是指只能由被繼承人行使的「一身專屬權」,「一身專屬權」大多都是權利人因為特定「身分」所取得的權利,例如扶養請求權、退休金請求權,就是因為權利人的親屬身分或退休身分而取得的權利,因為權利人死亡時就會喪失上開特定身份,所以繼承人無法繼承這種憑藉身分而取得的權利,所以一身專屬權無法繼承。另外,為了保障其他繼承人權益和日後的生活,民法第1187條明定遺囑人雖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但不能違反關於特留分之規定,倘若遺囑人處分遺產侵害了繼承人之特留分,被侵害特留分的繼承人,仍然可以依法請求侵害特留分之繼承人返還特留分,以達保護目的。
- 最後,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後,沒有繼承人或全體繼承人都拋棄繼承時,依我國民法第1176條第6項規定,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的規定,也就是在被繼承人所有遺產清償債務,並交付遺贈物後,賸餘的部分將歸屬國庫所有。
二、「直銷經營權」是一種權利嗎?「直銷經營權」可以轉讓或繼承嗎?
- 一般常稱的「直銷經營權」,實際上是直銷商依多層次傳銷參加契約(下稱直銷契約),可以向直銷公司主張的權利,直銷商可以依直銷契約的約定,販售商品、經營或推廣下線組織,並藉由銷售產品及運作下線直銷組織所產生及累積的業績,向直銷公司請求給付獎金、佣金或其他利益,也就是直銷商基於直銷契約,可以獲得經濟上利益,同時也進一步使這種原本抽象的權利產生了財產權的性質,也就是「直銷經營權」。簡單來說「直銷經營權」其實就是一種直銷契約請求權,直銷商可以依直銷契約的約定,請求直銷公司讓自己推銷產品、推薦下線加入,再依直銷契約向直銷公司請求銷售獎金、組織獎金或其他獎勵等,這些都屬於直銷契約請求權的範圍。
- 如前所述,權利從性質上來區分,分為「一身專屬權」及「非一身專屬權」。一身專屬權具有高度屬人性,權利和權利人之間不可分離,權利人不可以把權利轉讓給他人,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權利、繼承人也不可以繼承權利。如:「夫妻」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父母」的扶養請求權、「勞工」的退休金請求權等,就是身分屬人性,而向藝術家訂製藝術品,就是特殊技能屬人性,上開權利都具有高度屬人性,權利和權利人之間不可分離,所以一身專屬權只能由權利人本人行使權利,無法移轉或讓渡與他人,當然也無法繼承;而非一身專屬權不限定由權利人本人行使,所以可以移轉給他人,也可以繼承。「一身專屬權」只能由權利人本人行使。所以「直銷經營權」是否屬於「一身專屬權」,將影響「直銷經營權」是否能繼承?
- 從上述探討,我們得知「直銷經營權」是一種源自直銷約契約的請求權,而直銷契約請求權是否與直銷商不可分離,僅可由直銷商本人行使?也就是「直銷經營權」是否具有一身專屬性?能否繼承?此問題在實務上雖然少見討論且有爭議,然筆者認為,直銷契約請求權或直銷經營權不具一身專屬性,因為直銷契約請求權,並不具備如前述的身分或特殊技能這樣的高度屬人性,且「直銷經營權」實際上是直銷商透過直銷契約,而經營組織、販售商品或服務所產生的商業成果,明顯具備財產權性質,若直銷契約或營運規章並無相關的限制規定,則「直銷經營權」應可成為繼承之標的,並由繼承人繼續經營、獲利,直銷公司不得以直銷商死亡,逕行停發獎金或將獎金改發放予他人。
- 既然「直銷經營權」源自直銷契約,並可成為繼承之標的,倘若有多數繼承人都有意願繼承直銷經營權時,直銷經營權的效力是否由多人繼承?也就是直銷契約的一方當事人死亡後,何人有權繼承契約?假設直銷契約及直銷公司的營運規章,對直銷經營權的繼承沒有特別規定,則當直銷商死亡後,依照上面提到民法關於遺產繼承的規定,若遺囑未違反特留分規定,就先依遺囑分配直銷經營權,若無遺囑且繼承人有數人時,在遺產尚未分割前,會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直銷經營權,也就是由直銷商的數繼承人共同享有直銷契約請求權,直到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確認該項權利的歸屬為止。
- 最後,如果發生直銷商沒有繼承人或全體繼承人都拋棄繼承的情況,也就是無人繼承直銷契約時,那麼直銷契約的效力如何?依照我國民法繼承相關規定,如全體繼承人皆拋棄其繼承權者,應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也就是在遺產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賸餘部分將歸屬國庫所有,為了避免無人繼承直銷直銷契約之權益,使直銷經營權歸屬產生爭議,筆者建議事前尋求專家意見,並為合理之規劃較為妥當。
參、小結:
綜上所述,「直銷經營權」其實就是直銷契約請求權,而依契約相關法規規定,契約一方當事人死亡後,除法律(例如拋棄繼承)或契約(包括直銷契約及營運規章)另有規定者外,就應該由直銷商的繼承人繼續履約,對繼承人而言,可以共同繼承、分割繼承、拋棄繼承、終止直銷契約等若干選擇,但為了避免直銷經營權的歸屬產生爭議,導致直銷事業與直銷商間法律關係不安定,筆者建議直銷事業事先尋求專家意見,並為合理之規劃較為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