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選舉、集會遊行、佔領行動到內戰,這些都屬於衝突管理的範疇。我不認為暴力是絕對不被允許的,只是不同程度的衝突會適用不同的正當化基礎還有管理規範。」
會有這個區分是從國際人道法的思考來的。「國際武裝衝突」跟「非國際武裝衝突」的區辨,向來是個重要而且期末必考的問題(層次一)。但另外一個區辨的難題出現在「非國際武裝衝突」跟「治安事件」(姑且這樣用)之間,前者可能適用國際人道法規範,但後者就是適用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了(層次二)。
我國何其有幸,不用討論是不是武裝衝突,更不用討論有沒有國際特徵,我們目前只會遇到涉及暴力以及不同程度物理力的衝突態樣。(層次三)
我對於層次三怎麼處理沒有太多的想法,畢竟我這方面書念得少。但我想我們不可能像美國好萊塢一般認為暴力行動就沒辦法建立正當性。我們仍要去肯認一些武裝反抗至少在政治上是有正當性的。我們可以認同羅伯斯比爾還有切格瓦拉殘忍鎮壓反對者是不義的、不應該做的,但我很難去否定法國大革命還有古巴革命的正當性。我不會因為革命黨人的後續作為去否定革命本身。我們當然可以說在法國與古巴那樣的政經背景下,武裝革命的確很難建立穩定政府,但我認為要檢討的應該是「革命成功後怎麼建立穩定政權又不要亂殺人」而不是「不要革命」。
對我來講,美國憲法當中的擁槍權就是人民有對不義政府發動內戰的權利,而不是平時掃射群眾或是把槍當成鑰匙圈給人看的權利。
補充:
之前第二次海灣戰爭後,很多和平研究都變成「衝突管理」,而軍事思維也不停侵入治安領域。我當然反對這種滲透,戰爭法跟刑事法還是應該要有界線的。
寫於2012.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