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於去年10月間,才剛提醒廠商應恪遵出口管制法規,善盡企業查證義務,強調「業者在出口前,必須審慎檢視並盡責調查貨品、交易對象、最終用途等有無異常情形,確保貨品不被用於不法之途。」即為業者之法令遵循義務。
並舉例說明,美國商務部產業與安全局(BIS)業已新增13個中國實體至實體清單(Entity List)。企業之出口對象如果位於實體清單上,應依『美國「外國直接產品原則」(FDPR)出口管制規定,事前須向美國商務部申請出口許可證』。
不久後,報導者隨即於今年初提出一系列出口禁令下的紅線交易──揭開MIT工具機流入俄羅斯軍工業隱蹤之深度調查報導,指出「有業者對土耳其轉運知情,但也有很多業者並不清楚出口管制規範,踩進紅線交易而不自知。」
經濟部因此重申,「要求業者勿從事第三國違規轉運」,並提醒其已依貿易法第13條第6項授權訂定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為管制武擴用途,避免影響臺商國際聲譽,將俄商iMachine列入實體名單,且要求廠商於「出口至高轉運風險國家(如土耳其、阿聯、中亞國家等)時,須切結不得轉運俄羅斯及白俄羅斯」。
緣企業依貿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為確保國家安全,履行國際合作及協定,加強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輸出入及流向,以利引進高科技貨品之需要,其輸出入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非經許可,不得輸出。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者,非經許可,不得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第三國家、地區。三、應據實申報用途及最終使用人,非經許可,不得擅自變更。」即負有法令遵循義務。
違反者,視其違反情形乃「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或「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以外地區」,於貿易法第27條第1項、第27-1條、第27-2條第1項分別有刑罰或罰鍰及禁止出口之規定。
經濟部強調其已「大幅提高違規出口俄羅斯及白俄羅斯的罰則,將初次違規出口俄羅斯的罰則提高逾15倍,也就是100萬元」,可見應係認為報導者指出之情形所違反者,乃「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以外地區」。
而於技宸案中,技宸公司則是將貨物輸出至伊朗公司,屬「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之情形。判決中,法官並指明該公司並未建置出口管制與法遵程序、對員工進行法遵在職訓練及出口法遵內部查核等公司內控機制,因此於本案發生時對於其受雇人之犯行亦有疏於監督管理之處。
至於如何建立出口法遵之公司內控機制?法官認為可分從:「
⑴事先預防方面之措施,例如透過定期或不定期員工教育訓練,使員工能識法而遵法,以及員工任務分工與監督機制之建立,藉此避免員工執行業務中無任何糾錯機制而觸法;
⑵事中糾錯之機制,例如主管定期之檢查或抽查,或員工於執行業務中定期報告工作進度之義務;
⑶事後獎勵與懲罰機制,藉由明確之獎懲,向所有員工傳達管理階層遵守出口管制之明確承諾,以促使員工日後能依法而行。」
法官最後強調,「倘公司能建制一套完整之法令遵循制度,並確實依相關措施進行監督管理,即能認其已透過決策者採取必要且可期待之注意義務,則縱使其員工在執行業務過程中仍有違法之情事,即不能課予該公司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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