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65條(共同占有)(99.02.0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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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65條(共同占有)(99.02.03修正公布)

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就其占有物使用之範圍,不得互相請求占有之保護。

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963條之1酌作文字修正。

【原條文】(共同占有)(18.11.30制定公布)

數人共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就其占有物使用之範圍,不得互相請求占有之保護。

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1315條理由謂數人共占有一物,無論其關係為分別關係,抑係為公同關係,各占有人之對外關係,得向第三人主張占有之效力,而其對內關係,則不得各自互相主張占有之效力。何則,各占有人所共有之占有物,其使用權之範圍及方法,皆關於本權故也。此本條之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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