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2020/12被詐騙32萬,2024/6收到人頭戶的刑事附民判決書。另一位被告因為牽涉更多案件還在刑事審理中。
10/16收到簡易庭的通知,說要開調解庭,請問調解庭我一定要到嗎?據說大多和解金額都非常低,而且調解人和對方律師還會一直逼迫你,根本二次傷害。如果我要求全額才要和解,是不是通常會調解失敗?主要是被告在台北,我在中部,舟車勞頓最後還沒有結果實在不想走這一趟。如果走到強制執行至少不用北上,雖說可能查不到她的財產。
如果不出席調解庭,最後民事判決會依據刑事附民的要求金額判決嗎?該不會因為沒有出席,民事判決就隨便砍價吧?
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