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一旦被羈押,後續就可能發生「二次羈押」,甚至多次羈押
然而,這其實是 保障被告 的制度喔!
是的,你沒聽錯,二度羈押被告,其實正是保障被告的制度,
從之前的文就有介紹到,羈押的程序沒有想像中容易,
除了要由檢察官向法官聲請,
法官更要認定有 1.羈押的理由 2.羈押的必要,兩者同時兼具時,才可以羈押,
而且在偵查中,被告受羈押後兩個月內,若有繼續羈押必要,法官應該要再開一次庭,重新了解是否還有羈押必要,白話來講,法官會定期檢視是否還有羈押必要,若沒有必要,就會把被告放走。
因此延押制度,在某種意義上,具備 法院監督檢察官 的效果。
更別說,偵查中其實只能「押兩票」,意思就是從羈押開始起算,最多只能羈押四個月,所以檢察官的偵查時間也受到限制,一旦延押,就代表羈押開始後的 四個月內一定要起訴 ,不然會被視為撤銷羈押,被告人直接放走。
當然,如果檢察官動作很迅速,在羈押後第三個月就起訴,那這時法官就會馬上開「移審庭」,制度上就會從「偵查中」改變成「審判中」,也就是從原本檢察官主導的程序,改由法官主導。
這時案情已經較為明朗,法官就會決定要不要在「審判中」繼續羈押被告,這邊有一個重點,就是被告羈押的時間已經不受前面偵查中押兩票的限制!
從這時開始,押的票數重新計算,而且第一次審判中羈押被告可以押3個月!後續的延押則是2個月,若是輕罪,在第一審、第二審僅能延押三次。
如果證據都已經指向被告有犯罪,我作為辯護人,為了爭取被告最佳利益,當然會勸被告認罪,因為這樣比較高機率不繼續被羈押。
我經手過的當事人,有些比較喜歡看守所的環境,有些則比較喜歡監獄,你問我差別在哪?
看守所基本上不可能放風 ,但監獄比較有可能放到(經嚴密看管)的露天環境下走走,甚至是去服勞役,所以待在看守所,對於比較外向的被告來說非常痛苦;
但看守所通常是3-4人同房,室友人數少,雖然還是很窄,但相較於監獄5-6個人同房, 空氣比較不混濁 (被告的台語原話:lô lô),所以有些被告比較喜歡看守所就是了。
講了這麼多,大家還是別遇到這些破事比較好,祝你一輩子都不要用上這些冷知識QQ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矮袋鼠律師實務經驗
矮袋鼠律師本名戴羽晨,曾在基測達到學科滿分,取得南投縣榜首;並於台中一中以社會組第1名、全校第13名畢業;後於台大取得書卷獎卷一。
矮袋鼠律師具有台大法律系、社工系雙學士學位,考取社工師、律師雙證照,現於詠騰事務所擔任合署的獨立執業律師、高點社政立法高普考授課講師及受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所聘,擔任性騷擾審議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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