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不代表特定人物或團體狀態及立場。
新劇推薦台劇-無罪推定2024-台語律政劇
由華視與公視台語台聯手打造的2024年「台語律政劇」《無罪推定》。
(全8集,2024/8/11起每週日更新1集。)
播出資訊
2024/08/11(日)起每周日 準時播出~
第三集案情背景《無罪推定》
楊明德(黃鐙輝 飾)即將被槍決,消息傳到律師李正碩(莊凱勛 飾)耳中,他急忙帶著剛入職不久的助理律師許雁青(蔡黃汝 飾)趕往司法院,與司改會的最重要盟友——監委姜老(楊烈 飾)會合。途中,正碩因情勢緊急而開車飛快,嚇得雁青忍不住脫口而出一句粗話:「靠腰!」——這也讓她明白,人在驚慌時難免會表露出最真實的情緒。
在楊明德的死刑執行令即將被部長簽署前的關鍵時刻,三人決定利用監委的調查權,技術性地扣下案件卷宗,為命懸一線的楊明德爭取更多時間。這場驚心動魄的行動,不僅是對楊明德生命的一次拯救,也為初入職場的雁青上了一堂現實的課——她終於明白,能夠制衡國家機器的,往往也只有另一個國家機器。只有學會靈活運用體制內的權力,才能實現更多正義的目標。
然而,正當三位律師全力搶救楊明德的時候,楊明德一家陷入了深深的絕望。母親劉金香(呂雪鳳 飾)是唯一沒有放棄希望的人,楊明德的父親楊順發(鄭平君 飾)則每日借酒澆愁,無力面對現實。楊明德自己也早已寫好遺書,為可能到來的死亡做好了準備,這讓母親劉金香心如刀割。
然而,一線曙光終於出現。田家瑩(楊小黎 飾)和FIDH國際人權聯盟的訪問報導,並帶來了一張來自劉金香的照片——她在祈求平安時的虔誠拜拜的畫面。這張照片傳達出的母愛與信念,讓原本心如死灰的楊明德重新燃起了生的希望。當他看著窗外透進來的一絲光亮時,心中那顆希望的種子也開始萌芽。
當你被逼到絕境時,不是痛苦將你壓倒,而是那未曾熄滅的希望之光,讓你重新站起。有時候,正義並非來自力量,而是源於心中那份堅持不懈的信念。在絕望中找到一絲希望,才能讓我們繼續前行。
如果這個社會能少一些指責和濫用特權,多一些同理與正義,不僅僅為自己的利益著想,而是為了大家共同的幸福,這個社會是否將會更加美好,這也體現了其實最大的問題一直是人。
補充資料
是戲劇中沒有解釋的專有名詞。
壹、國際人權聯盟(FIDH)
是一個非政府人權組織,成立於1922年,總部在巴黎,是歷史最悠久的世界性人權組織,涵蓋100多個國家的184個會員組織。
國際人權聯盟是無黨派,無宗派,獨立於任何政府。其核心任務是促進對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內所載一切權利的尊重。
資料來源:國際人權聯盟 (巴黎)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貳、釋字582號
解釋文整理版本👇👇👇
一、憲法第十六條與第八條的保障
-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
- 刑事被告享有充分的防禦權,其中包括詰問證人之權利。此權利屬於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依據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 證人到場及詰問權的保障:
- 為確保被告詰問權,證人在審判中必須依法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的詰問。只有這樣,證人的陳述才能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的判斷依據。
二、共同被告的法律地位及權利
- 共同被告的性質:
- 在刑事審判中,所謂「共同被告」,是基於訴訟經濟等原因,由檢察官或自訴人合併或追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在合併案件中,各被告及其犯罪事實仍然獨立存在。
- 共同被告之證人地位及詰問權:
- 共同被告對其他共同被告的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其本質屬於證人。因此,案件合併不應影響其他共同被告享有的憲法上權利。
- 最高法院判例的適用與修正:
- 過去最高法院判例(如三十一年上字第二四二三號及四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一九號)曾規定共同被告的陳述可以作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的證據,這否定了共同被告作為證人的適格地位,排除了證人法定調查程序,違反了憲法的意旨。這些判例與憲法精神相抵觸,不再適用。
三、刑事審判的證據原則
-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 刑事審判需依據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犯罪事實的認定需符合證據裁判及自白任意性原則。
- 證據裁判原則及自白的限制:
- 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具備證據能力的證據,經合法調查,法院才能形成確信心證,判決被告有罪。
- 被告的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確認事實是否相符。
- 其他必要證據的要件及效力:
- 其他必要的證據須具備證據能力,並經合法調查,其證明力不因自白為主要證據而相對較弱,應與自白互相印證,經綜合判斷以確信自白之真實性。
- 最高法院判例(如三十年上字第三零三八號、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五六三八號及七十四年台覆字第一零號)強調其他必要證據須能擔保自白的真實性,方可確信犯罪事實無疑,這些判例並未違反憲法意旨。
四、總結
- 憲法保障刑事被告享有充分的防禦權及證人詰問權,相關判例不應違反這些基本權利。
- 刑事審判需嚴格遵循證據裁判原則及自白任意性原則,以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及被告的基本人權。
資料來源:釋字第582號解釋- 憲法法庭網站 - 司法院
相信大家看的很痛苦幫大家整理成白話文版本👇👇👇
一、刑事被告的基本權利
- 訴訟權與防禦權:
- 憲法第十六條保證所有人有權上法院打官司,也就是訴訟權。對於刑事案件的被告,這也包括他們有權在法庭上進行充分的辯護。
- 詢問證人的權利:
- 刑事案件的被告有權詢問證人。這是被告進行防禦的一部分,並且是憲法第八條中「依法定程序」的保障。證人在法庭上必須到場並發誓說真話,並接受被告的詢問,這樣證人的說法才能用來判定被告是否有罪。
二、共同被告的權利
- 什麼是共同被告?
- 有時,為了讓審判更有效率,檢察官或法院會把幾個被告的案件合併一起審理。這些被告叫做「共同被告」。
- 雖然案件合併在一起,每個被告和他的犯罪事實還是各自獨立的。
- 共同被告的證人地位:
- 一個共同被告在其他共同被告的案件中,就像是一個「第三方」或「證人」。案件合併並不會影響其他被告原本擁有的權利。
- 對過去判例的調整:
- 以前有些判例規定,可以用一個共同被告的不利陳述作為另一共同被告有罪的證據。這不符合憲法的精神,因為這剝奪了被告對證人的詢問權。這些判例現在不再適用。
刑事審判的證據規則
- 證據的重要性:
- 刑事審判中,法院必須根據合法且有效的證據來判定被告有罪,而不是僅依賴被告的自白。
- 自白的限制:
- 被告承認犯罪的自白不能作為唯一的證據來判決被告有罪,法院還需要其他足夠的證據來確認自白的真實性。
- 其他證據的必要性:
- 所謂「其他必要的證據」,應該是具備證據能力且經過合法調查的證據,這些證據應能夠支持自白的真實性,並相互印證,才能達到確信無疑的程度。
總結
- 憲法保障每一位刑事被告都有權進行公平的防禦和詢問證人,法院不能僅依賴被告的自白來判決有罪,還需要其他合法的證據支持。
- 對於合併審理的案件,每個共同被告應該被視為獨立的個體,擁有完整的詢問權利,過去的某些違憲判例已不再適用。
本篇文章:不代表特定人物或團體狀態及立場。
以上為我的個人見解——編輯人員: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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