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955號刑事判決(114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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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什麼是特種文書?

一、事實經過

被告甲教師明知並未取得A國立大學法學碩士學位,竟然偽造並且持有該校碩士學位證書去甄選B國小的代理教師,並且經過學校錄取。B國小人事單位事後去函A國立大學函查後發現該證書並非該校所核發。隨後依相關辦法註銷甲師的錄取資格。經檢察官認為甲師的行為足生損害於A大學學及管理與學位製發之正確性,以及B國小管理代理教師資格之正確性,而予以起訴。

二、法院怎麼說?

刑法212條所稱的特種文書是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等,具體而言是指操行證書、工作證書、畢業證書、成績單、服務證、差假證或介紹工作之書函等而言(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2761號判決要旨參照)。今被告甲教師「偽造」並持有刑法212所稱之特種文書,同時以刑法216條之方式「行使」(使用),同時觸犯刑法第212條與第216條,以216條斷處。

三、結論:被告甲,拘役三十日並得易科罰金。

[小編說明]

綜觀法條規定,會發現到刑法第212條的「特種文書罪」相較於其他兩個「私文書」、「公文書」罪來得比較輕微。從動機上來說,偽造特種文書的動機多為求職、升學或方便通行等;從文書擴散範圍來看,也是相對較小,因此影響也比較少。

當然不論偽造何種文書,本質上就是個犯罪行為,切莫違法。

另外一案可以供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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