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珞亦|大法官,那些戒嚴時代的「威權守護者」

更新於 2018/08/20閱讀時間約 14 分鐘
大法官,理論上是「民主的底線」、「憲法的守護者」,應該在國家機器違反憲法時,保護人民避免被國家侵害。但當我們回到70年前的台灣,這群守護者所保衛的對象,恐怕跟想像的不一樣。

13歲參加的團體,卻是死刑的依據

想像一下,你現在是個13歲的少年A。
13歲,大約是國二的年紀,是一個你身旁朋友做什麼你也會跟著做的年紀。當身旁朋友流行玩戰鬥陀螺時,沒有戰鬥陀螺就是一件很遜的事情,當朋友都加入籃球隊或是棒球隊時,沒有參加一個社團就是一件很不潮的事。
所以當你13歲,看到你身旁朋友都加入某個團體時,一起加入就成為當時友情的一種「儀式」,哪怕那個「加入」,是未經思考的,甚至不是自己選擇的。
你能想像嗎?回到戒嚴時代,A可能就會因為三十年前曾加入某個兒童團,哪怕當年只有13歲,卻成為後來你被判死刑的依據。

隨意要你死的《懲治叛亂條例》

在1949年時,中國國民黨政府頒布《懲治叛亂條例》,其中第5條這樣規定:「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說,你只被認定參加「叛亂組織」(像是讀書會),你就有可能被判無期徒刑。
這還不打緊,如果你又曾有「顛覆政府」的言行,你會直接適用當時最有名「二條一」,也就是《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犯刑法第100第1項、第101條第1項、第103條第1項、第104條第1項之罪者,處死刑。」翻譯成白話文,就是只要你犯了上述的罪,通通從本來的刑法規定改為「唯一死刑」。
好,那你可能會問?不是《刑法》有規定?為什麼犯了《刑法》的規定,又變成《懲治叛亂條例》?那是因為《刑法》是「普通法」,而《懲治叛亂條例》是「特別法」,而特別法優先適用。
所以假設你原本犯了刑法100條的規定,按照《刑法》當時的規定是:「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你有可能會被判7年以上,或是無期徒刑,但現在通通適用《懲治叛亂條例》就會變成「唯一死刑」!

大法官出手替威權助拳?

當時法院的 SOP 是這樣的,如果你被認定是「叛亂組織」的成員,又被抓到你有顛覆政府的「言行」(像是閱讀馬克思的「資本論」),就可以依《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判處死刑。
曾有一群像A一樣的13歲少年,在中國加入了所謂的「匪偽兒童團」,後來還是少年時就隨著中國國民黨逃亡來台,自然也無法繼續參與該組織的活動。
幾十年後,當初這些少年被認為是「共匪」,因為當時國防部認為,只要曾經參加過「匪偽兒童團」的人,反正他們都是共匪,都參與「叛亂組織」,應該要通通抓起來。但監察院覺得有問題,認為法律不能夠這樣用,因此向大法官求救,希望大法官好好解釋法律。
大法官作為民主的底線,本應就是要在各種國家機關違反憲法時,大聲的說出來,做憲法的守護者,保護人民不被國家侵害,維護自由民主的體制。
而這些戒嚴時代的「憲法守護者們」,在碰上這些法律問題時,是怎麼解釋法條的呢?

《懲治叛亂條例》是在少年們加入「匪偽兒童團」後才立的法律,刑法不是不處罰尚未立法的行為嗎?刑法不是不可以溯及既往嗎?

1956年,大法官們在釋字68號解釋說:「只要你沒有自首,或只要沒有證據顯示你沒有繼續參加,就當作你有繼續參加了喔!所以就算是法律後來才制定,但是你有『繼續』參加下去呀!所以你在修法之後,還是維持不法的狀態,這當然算是犯罪喔!」
釋字68號解釋:「凡曾參加叛亂組織者,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組織以前,自應認為係繼續參加。」
刑法的使用,必須嚴守「無罪推定原則」,如果沒有事實顯示你有犯罪,就是無罪,但是1956年的九位大法官(王寵惠、胡伯岳、蘇希洵、王風雄、何蔚、徐步垣、曾劭勳、韓駿傑、蔡章麟)卻認為「只要你沒有證據顯示脫離叛亂組織」就說你有犯罪的意思。翻譯成白話文,只要你沒有辦法證明你沒有做,就是有做。
這個解釋在釋憲史上最為惡名昭彰,因為這種解釋方式根本就是「有罪推定」。
 
如果你是A,這時候你已經覺得很不爽了:「我要怎麼證明我沒參加叛亂組織?我就根本沒有參加啊?」(註:所以當時有不少被告在後來表示,自己從來都沒又參與,第一次參與叛亂組織就是在檢察官偵查的時候,因為被威脅和刑求…)
好,沒關係,至少刑法有規定,未滿14歲的犯罪行為,不會成罪,就算我在13歲時參與所謂的叛亂組織,後來也沒有繼續參加,這樣我也不算犯罪吧!
這時,大法官們又做出另一個法律解釋。

少年們是13歲時參與「叛亂組織」的,後來也沒再參與,按照刑法的規定,應該不能處罰14歲以下的行為?

1970年,大法官在釋字129號解釋中,這樣說:「我知道刑法有規定14歲以下不算犯罪,但你13歲加入叛亂組織,然後到了14歲,到了15歲,只要你沒有自首,沒有證據顯示你退出,你就算是有加入叛亂組織,就是有罪!」
釋字129號解釋:「滿十四歲人參加叛亂組織,於滿十四歲時,尚未經自首,亦無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者,自應負刑事責任。本院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並應有其適用。」
這時雖然有一位大法官林紀東反對這樣的解釋,說「14歲前根本甚麼都不知道,根本不會有『故意』參與叛亂組織得的可能性,就不是犯罪!既然一開始不是犯罪,那後面就不能算是有繼續性的違反行為!」但在其他13位大法官(謝冠生、胡伯岳、景佐綱、黃演渥、金世鼎、曾繁康、王之倧、洪應灶、黃亮、歐陽經宇、管歐、李學燈、張金蘭)支持的情況下,也只能留下不同意見書,供後世評斷。
 
如果你是被判定有罪的A,你可能會在心裡這樣想「我不過年幼無知加入這個組織,甚至根本不是我心甘情願加入的,這樣也算有罪?不過就算大法官這樣解釋法律,還是得由一般法院的法官來實際判刑,應該可以還我清白吧?我既然沒做,有甚麼好怕。」
但在戒嚴時期,你很有可能被交給軍事審判的「軍法官」來審理你的案子。軍事審判和一般審判的差異,簡單來說就是軍事審判的人權保障比較差,程序上對於人民保障程度也比較低,甚至軍事審判的主管機關是屬於行政權的國防部,而不是司法院!更證明軍事審判的目的似乎不是為了獨立審判,而是服從命令!
到底要交給一般審判或軍事審判,這個問題又再丟給了大法官們。

不過是在少年時加入過「叛亂組織」,要用到可怕的軍事審判嗎?

1958年,大法官們在釋字80號解釋這樣說:「在戒嚴的地方參加叛亂組織,或是有沒有繼續參加,都是交由軍事審判來處理喔!」
釋字80號解釋:「參加叛亂組織案件,在戒嚴地域犯之者,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之規定,既不論身分概由軍事機關審判,則有無參加叛亂組織及是否繼續之事實,均應由有權審判之軍事機關認定之。」
所以,活在戒嚴時期的A,最後將遭到軍事法院審判。完全無視於憲法第9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想像你是A,13歲時曾參加過後來被認定為「叛亂組織」的團體,後來就再也沒參與過,只是沒去自首,在三十年後,還得為少年時的行為打入黑牢。而號稱正義的「司法制度」不僅沒有救濟你,「憲法的守護者」大法官們還更加鞏固了殺人制度。要是A的家中被搜出有閱讀「左翼」書籍,成了更具體的「顛覆政府言行」證據,更有可能落入前述提到的「二條一」,唯一死刑。
而這些A,正是台灣人民在戒嚴時代的縮影,被理應守護人權的「憲法守護者」大法官們,推向行刑場,一去不返。
原本該作為「憲法守護者」的大法官,在戒嚴時代卻淪為獨裁者的劊子手。但,究竟是什麼時代背景讓大法官徹底「轉職」?不需要對人民負責的大法官又會造成什麼後果?
 

為什麼戒嚴時代的大法官這麼扯?

在戒嚴時代大法官是如何挑選的呢?這些被稱為「憲法守護者」的大法官,在那個時代會做出如此誇張、甚至違反法律相關原則的解釋,和他們獲選的方式多少也有關係。

「現在」的大法官怎麼選?

在認識過去大法官如何挑選之前,我們先必須了解,現在的大法官要接受哪些考驗。首先你必須要有幾種身分,例如:
  1. 法官或檢察官15年
  2. 律師25年
  3. 教授12年且有相關著作
  4. 曾擔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是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
  5. 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
除了達到上述至少其中一項,也必須要有「聲譽卓著」。符合以上的資歷,你才有可能被「總統」提名。「被提名」之後,你還必須要通過代表民意的「立法院」多數同意,才能獲選為大法官。所以現代對於大法官的品質,在行政部門的提名、立法部門的監督下,至少可以保持一定的品質。

「過去」的大法官怎麼選?

那麼戒嚴時代的大法官又是怎麼選出來的呢?依據憲法本文,過去的大法官人選也是總統提名,但是是由「監察院」的監察委員同意通過。當時這些監察委員也是民選的,但與現在的民選立法委員不同的是,這些監委是由全「中國」各議會以及華僑團體選出來的。因此在當時民主制度尚未成熟的台灣,殊難想像能選出有監督力道的監察委員,也因此造就當初選出來的大法官,多半和黨國體制關係良好。
憲法本文第91條(現已被凍結):「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其名額分配,依左列之規定:一、每省五人。二、每直轄市二人。三、蒙古各盟旗共八人。四、西藏八人。五、僑居國外之國民八人。」而當時代表台灣的代表只有5個人,其中一個就是著名丘逢甲的兒子邱念台。
更可怕的是,第一屆監察委員在1947年選出來後,因為中國國民黨政府戰敗來到台灣,所以一直到1991年憲法增修條文修正前,都沒有重選,沒有民意背書!這也代表在1991年前,三百多號的大法官釋字,都是由同一批監察委員來所選出的大法官完成。這也告訴我們,同一批人選出來的大法官,政治立場和意識形態大多雷同,甚至有大法官的背景,源自國民黨特務系統。這種缺乏監督制衡的體系,可以想見早期的大法官,會缺乏捍衛人權的價值。
在1943年司法官訓練所被撤後,司法人員的「訓練」,是改由國民黨中央政治學校辦理,所以當時可以由政府涵轉司法官辦理考試,讓黨務人員於考試及格後,分發司法工作,例如第二、三屆的大法官王之倧就是如此。
 

依靠黨國庇護,所以法律解釋令人瞠目結舌

大法官存在的意義,其實本身就是「抗民主」的。因為少少幾位大法官,可以否定國會的立法,這樣的艱困情境,被稱為「抗多數困境」。這樣的機制是為了保護人權,因為在三權分立制度下,國家的規則由立法產出,但是「多數」也有可能會出現錯誤,這時候大法官就要扮演「煞車」的腳色。
舉例來說,最近的釋字756號解釋,大法官們告訴大家「受刑人也應該享有言論自由的保障」,但如以多數民意決定,可能會得到「應對於受刑人言論自由嚴格限制」的答案。這種透過大法官釋憲保障人權的方式,就是避免以多數意見為主的國會侵害人權,也凸顯出大法官在民主社會的可貴。
在過去的大法官遴選制度下,容易產出黨國裙帶關係的維護者.進而讓大法官成為「侵奪人權制度」的守護者。例如曾被選為第四屆大法官的張劍寒就說過:
若能利用憲法之解釋,或憲政例規之創建,以配合戰時政治之需要,因應國是之急切需求,達成救亡圖存的目的,為了國家之存在,為了人民之幸福,只要有必要,可以犧牲一切,「必要之前無法律」。
也就是「憲法解釋」可以是為了「戰時政治」而服務的,必要時可以犧牲人民權利。若連當時能獲選為大法官的人都有這樣的想法,那一開始所提到那樣的可怕法律解釋,看起來也是不意外了。
因此,法學泰斗林山田教授會說,在過去國民黨一黨專政的操控下,可以任命配合統治集團的的大法官,結果就是有可能會踐踏民主。而曾經擔任過司法院院長的翁岳生大法官也認為,戒嚴時代的大法官對於違憲行為的不解釋,甚至遷就現實,始終不願意確認政府的違憲行為或是宣布其無效,這種態度不能稱是維護憲政體系。

司法的轉型正義在哪?

本應保障人權的大法官,卻成為威權體制的守護者,因此而受害的人該怎麼辦?其他台灣人民該坐視不管嗎?自1945年以來,從二二八事件到一連串的白色恐怖冤錯假案,我們有好多好多的受害者,可是,加害者呢?誰要為這些事情負起最大的責任?
按照「國際轉型正義中心」的建議,轉型正義依該要做的是:
  • 真相調查
  • 起訴並審判加害者
  • 賠償受害者
  • 追思與紀念
  • 和解措施
  • 制度改革
  • 人事清查
雖然政府陸續做了部分的真相調查以及補償(非賠償)措施,但是對於加害者的容貌,卻是永遠的那麼模糊。
其實,從過去留下的各種判決紀錄中,我們明明知道那些司法體系的加害者姓名,但我們卻不知道這些加害者他們現在在哪?有沒有道歉?有沒有對於過去所做的事情有所交代?他們對於過去的行為有沒有悔悟?這些問題,我們全部沒有答案。
至於做出這幾號惡名昭彰解釋的大法官,已經通通去世了,我們或許也永遠不知道他們當初如何討論,也無法向他們追究,更難以向他們尋求真相,詢問他們到底當時為何做出這樣的法律解釋。
解嚴已逾三十年,但仍有過去擔當威權守護者的司法人員繼續在司法體系內任職,就算不去追究,難道我們不該向他們問問,為何在那個年代要當「威權守護者」嗎?

參考資料

  • 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台灣轉型正義階段報告:卷三面對未竟之業》。
  • 林山田,《五十年來的台灣法制 1945–1995》,頁 77–82。
  • 林孟皇,《轉型正義與司法改革》,元照出版社,2015年11月,317–318頁。
  • 林孟皇,《轉型正義與司法改革》,元照出版社,2015年11月,343–344頁。
  • 洪淑華,《臺灣戒嚴時期大法官釋憲與人權發展》,政治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142頁。
  • 翁岳生,〈憲法之維護者〉,《憲政思潮》17 期(民國 61 年 1 月),頁 146–148。
封面圖片:1991年5月「獨台會」案發生,調查局進入清華大學宿舍,逮捕研究生廖偉程等人,引起學生、教授及政治受難團體上街頭遊行抗議,終於讓當局廢除「懲治叛亂條例」(攝影/潘小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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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國家分裂」不易與傳統的「分離獨立」區隔,近代只有兩德能作為代表案例。而由於中華民國或台灣人民並不如此主張,這種地位也無法套用在台海關係上。台灣地位的提升,仍有賴台灣住民對於自身地位的明確表述。
台灣似乎已離報禁、禁歌與禁書的時代遠矣,但近日文化部因函告要求出版社將於台出版之中國書籍「補件」送審,觸動了人民的敏感神經。本文認為國家應扶助多元文化,以符憲法對於國家的期待,而非以內容事前審査之機制干涉,致人民無法近用。否則不只有可能有侵害人民基本自由的疑慮,亦對邁進文化國的路上蒙上一層灰。
日前各國都有消息指出政府要開始管制區塊鏈和虛擬貨幣等技術的發展。不過,到底什麼是比特幣,什麼是虛擬貨幣,什麼是區塊鏈?這些又會對我們生活造成什麼影響? 這些去中心化的技術是否真創造出一個「無法地帶」?區塊鏈有如魔戒——投資時,只有完全理解它的風險和內容,才能真的戒慎恐懼,否則也只是在賭博。
台灣不是「政教合一」的國家——沒有獨大的宗教,政府也不該獨厚特定宗教。總之我們的生活經驗中,不用依照某特定宗教的教義規範來互動等。作為一個政教分離的世俗國家,台灣島上實施的憲法對於宗教自由仍有明文保障。不過憲法中所有的權利都不是絕對的,權利之間需要互相權衡,而到底宗教自由的界限在哪呢?
2011年11月社維法修正後,訂定「娼嫖皆罰,但專區例外」的基調,但迄今六年半,仍沒有地方政府設立專區。事實上,性專區制上路後,有太多評論都將重點放在「誰敢設置專區」。但當討論到「性交易為何需要管制」,就會聽見許多直男癌的言論。本文試著從《違警罰法》時期的規定開始,檢,檢視近75年來的規範變化。
2017年,齊柏林導演在花蓮山區拍攝《看見台灣2》時不幸罹難,身前「亞泥比五年前挖得更深了」的感慨引起全國對亞泥在太魯閣開採問題的關注。本文想探討的是:為何遠東集團的亞泥可在原住民保留地上開採礦業長達四十多年,未來還可再開採至少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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