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蹭熱度】「我爸是警察」的批鬥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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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吶吶,聽說上個月有個內地警察的小孩,據聞仗著自己爸爸的權勢在學校作威作福,甚至性侵同校的同學引起撻伐,這是新聞跟我說的,所以不要告我也不要刪我文,而且依照霸氣a「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少年事件處理法」等律師考試不會考的條文,我們不能隨便講這件事,在野法曹畢竟還是在野,所以本文就先到這邊好了。請注意,big brother is watching you
  以上當然是個不好笑的玩笑,這個社會應該還沒有限制言論到這種程度吧?但是這件事情因為【仗勢】+【對弱勢性暴力】,完全打中鄉民伸張正義的心坎,因此從PTT到巴哈姆特場外版,各種挑戰音浪太強,不跟著晃會被撞到地上。但是如果本文還要講上述的這些規範,我覺得有點浪費時間,因為我相信保護兒童、少年等規範的中心思想,就算不說鄉民們也能夠完全了解其中意涵,重點只在於這些規定應該有個除外條款,就是人渣不適用之,Fine~那我們換個東西討論,有甚麼東西是建議連人渣都稍微適用一下比較好的規定?
刑罰的目的-我要打要殺、快意江湖好不快活,你·管我?
  在進入正題之前,要先講一些刑法的相關理論學說,因為很無聊所以盡量簡短的敘述一下。
  鳩竟為什麼會有刑罰出現?最主要有三個理論,首先,當你快意江湖,快意拿下別人的大頭或快意自己的小頭後,總是會出現要報血海深仇的男女主角,這是人之常情,也是刑罰理論的第一個理論,即所謂應報理論,漢摩拉比法典就有在說「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當左臉被別人揍,你可以揍回去他的右臉;而回到刑法,就是你偷錢-所以要坐牢、你詐騙-所以要坐牢、你殺人-所以要槍斃、你關說-所以無罪(假的)。
  鄉民能理解的大致上就到這邊,接下來就是我們法匠高潮的時間。在刑罰目的理論中,還有所謂的預防理論,其中個別預防理論就是「我關你是要教育你不要再犯,懂?」、一般預防理論則是「我關他是要教育你們不要再犯,懂?」。當然理論高深莫測,沒有那麼簡單,但是反正寫再深也沒有人會看,考試也是跳過的部分,所以你各位知道到這裡就好了,因為我當年也是把這些理論跳過的一份子。
所以這跟我大聲斥責有何干係?
  重點來了,阿斯!終於要說到重點了。個別預防理論的目的是希望不要行為人再犯,在刑事政策上則更希望犯罪者能夠重新回到社會,而能回到社會一定程度能降低行為人再犯率,但如果更生人已經被貼上標籤,他的犯罪永遠無法被社會所遺忘時,真的還有辦法回到社會嗎?更何況是少年犯罪,「假設」這人還有救,也可能會被這樣的標籤貼到沒救,如果繼續沒救,那也就是繼續衍生其他犯罪而已,從最自私的觀點,給還有救的人機會,也是在保護我們自己
  當然,如果你各位主張這種人就是要關到死,那歡迎加入【整本六法全書唯一死刑】。
  這不代表我們不應該斥責這種事情,況且這也牽涉到很多刑事政策問題,站在我自己私心的立場,也覺得開頭說的這種人能夠被關、被去勢、被「以牙還牙」會大快人心,但是別忘了,那些法律規範的是保護「所有」的兒童與少年,而如何在這之間取得平衡、如何建構完善的制度,我還真的不知道耶!畢竟我是法匠。
你知道被遺忘權嗎?
  說真的兒童或少年犯罪的水太深了,我攪不進去,但是前陣子有個規定跟現在這件事情有點關聯性,我們可以拿來聊聊。既然有標籤可能會造成無法回歸社會,那有沒有可能「撕下標籤」呢?
  我們很潮的歐盟在2016年修訂了《一般資料保護規範》(英語: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縮寫作GDPR;歐盟法規編號:(EU) 2016/679,潮!),其中就引入了「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的概念,即「人們有權利要求移除有關於自己的負面訊息或過時的個人身分資訊,搜尋結果(維基百科-被遺忘權)」;而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也有規定得請求刪除個人資料。會不會有一天這些人能夠主張自己的犯罪資訊應該要在網路上下架?我們繼續看下去!

結-吶吶!我還是覺得仗勢欺人的傢伙很過分

    每次要講到逆風的話題,就會覺得好險自己一點都不有名,不然我也要被出征惹。不過就結論上來說,社會上出現這樣的群體活動不一定全然不好,只有在價值碰撞後,才有可能在每次爭吵中了解對方的想法,例如隱私保護的範圍?被遺忘權與言論自由扞格?青少年保護的程度?(民法可是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時,法律行為可是有效的呢!)說不定吵一吵以後,哪個規定又往前修正了一發,這樣也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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