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Netflix很紅的韓劇《少年法庭》,劇中展現了血淋淋的少年犯罪議題,並以少年法官的角度出發,刻畫出少年法庭的角色與職責,甚至探討少年法的存在價值—由此延伸,本文將介紹台灣少年法院的制度。
少年法院 v.s. 少年法庭
- 少年法院(我國稱少年及家事法院)和地方法院都有“少年法庭”專門處理少年事件。
- 少年法庭有庭長、法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書記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檢驗佐理員;少年法院除了上述人員外,還有家事法庭的人員及院長、法警、人事、會計、統計等行政人員。
-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是我國唯一一個少年法院,其他地區則是由地方法院的少年法庭處理少年事件。
那些事件,屬於少年事件?又那些人適用少年法院(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的行為。」
從上面的法條,我們可以知道所謂的少年指的是12歲到17歲的人。所謂的少年事件,是指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或是做一些有高機率會犯法的行為,又可以區分為少年刑事案件及少年保護事件。
少年刑事事件 v.s. 少年保護事件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
最簡單的理解是,一般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或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時,為了矯治這些少年的性格,會使用特殊的程序(少年保護事件)處理,而非適用刑事訴訟法的程序。那如果少年已經滿14歲,且觸犯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犯罪,或是事件繫屬後(事件進入法院審理)已滿20歲二種情形,就會移送至檢察官進行偵查(少年刑事案件)。
少年保護事件有幾種審理結果:移送檢察官偵查、不付保護處分、保護處分
少年保護事件中的保護處分:
1. 訓誡,並得以假日生活輔導。
2. 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
3. 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輔導。
4. 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5. 其他:禁戒、治療
v.s. 韓國的10個處分
一號處分:委託監護6個月(可再延長6個月),將少年委託給監護人或是可以盡到監護人責任的人,對象為10歲以上少年。
二號處分:聽課/上課命令,對象為12歲以上少年,上限時間為100小時。
三號處分:社會服務令,對象為14歲以上少年,上限時間為200小時。
四號處分:短期保護觀察,對象為10歲以上少年,上限時間1年。
五號處分:長期保護觀察,對象為10歲以上少年,上限時間為2年。
六號處分:託付給符合『兒童福利法』規定的福利設施或是少年保護設施代管,對象為10歲以上少年,上限時間為6個月(可再延長6個月)。
七號處分:強制醫療處置,對象為10歲以上少年,上限時間為6個月(可再延長6個月)。
八號處分:一個月少年所處置,對象為10歲以上少年。
九號處分:短期少年所處置,對象為10歲以上少年,上限時間為6個月。
十號處分:長期少年所處置,對象為10歲以上少年,上限時間為2年。
少年刑事事件有幾種審理結果:
- 不起訴處分(犯最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認為以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但須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
- 保護處分(犯最重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顯可憫恕,認為依刑法第59條減刑後仍過重者,且以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得免除其刑,預知保護處分,但限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到第4款之處分,得同時諭知同條第2項各款之處分)
- 緩刑(受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適用)
- 無期徒刑
- 有期徒刑
v.s. 韓國少年刑事事件的審理結果:
最高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沒有無期徒刑跟死刑
作者介紹:
Dom
努力成為一位高效率和零失誤的訴訟律師
研究 #性侵害犯罪、#創傷後壓力症
處理 #家事案件、#民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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