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在2月21日審查通過攸關同志平權的「同性婚姻專法草案」,並正式命名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5月14日協商,5月17日表決,決戰立法院。
未來會變而更加美好的是,一旦這部專法立法通過以後,台灣社會終將逐漸抹去集體壓抑、普遍歧視,取得「愛和包容」、「理解與尊重」的共識,並劃下「無論接不接受、認不認同,都不能作出傷害無辜他人的行為」的底線。同志同樣擁有站在社會與法律位階上「自由追尋」、「平等抉擇」的身為人的權利和義務。
歲月持續流轉遞嬗,現今20來歲早就對於身旁周遭同性戀關係習以為常的年輕世代到了40歲中年初老時,在這座島嶼上差不多就再也沒有任何刻板印象及普遍歧視了。
未來不變而依舊哀愁的是,「婚姻」本身,從來就不是救贖人生一切的幸福終點。法律形式無法真正保障婚姻賞味期以及人生的快樂與幸褔。而同性婚姻裡關於另一半的「身心情感出軌」、「現實利益糾葛」,並不會讓同志的情慾和愛情變得單純、純粹,或者說與異性情慾愛戀有何不同之處。
今後,有關同志配偶間的各種金錢財務、外遇出軌、衝突糾紛、法律訴訟,也將仍然一如異性夫妻那般在人世間生活周遭搬演,甚至出現在媒體版面新聞報導上呢!
日後,走入「婚姻關係」雖然狀似是一個法律設定的門檻,可以堂而皇之釐清並追訴許多涉及爭議。然而到底,婚姻的法律保障終究無法改變「人性錯解、紛爭與欺凌」。嚴格說來,無論異性或同性,合法婚姻在法律保障適用上只提供了正常、穩定的配偶關係。那些情慾圈的「騙子」、「浪子」依然大肆穿梭於活在「想像」、「渴求」中的多情族群裡尋找狩獵目標。
同志婚姻入法,在「配偶」與「伴侶」的定義層面上有許多爭議。不少同志反對自己被界定在「伴侶」層面,而認為這樣不足以敘述或貼近真實的倆人親暱關係。
可人生一路走看到後來,最終動人且恆遠的,其實是「伴侶」呢!
兩個人能一生同行、始終共伴、永遠如侶相守,且不相欺瞞、不相傷害,而沒有始亂終棄、沒有燈枯油盡。
對於我來說,這方才是最為艱難、最為珍貴、最為圓滿的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