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種人常讓政客誤認他們的選票很好拿。因為他們很團結,因為他們服從幹部領導,因為他們沒有自主思考能力,因為他們看起來很好「騙」。這些人就是特定宗教或類宗教意識形態的狂熱信徒。
政客們總覺得只要配合「他們」演出,掌握了「他們」的領袖,談定交換的條件,這些選票就能十拿九穩。不過,這些人的票真有這麼好拿嗎?依過去選舉經驗,候選人若不是真正來自於宗教團體之中的,頂多只能拿到一次「他們」的選票,而且就算是第一次,通常也無法拿到想像中那麼高的比例。有一半信徒投你,那就已經是阿彌陀佛、福報滿滿了。
更大的問題是,「他們」的票,通常也是我說的「邪惡選票」。他們介入民主政治的活動,經常快速轉變成為某種傷害民主體制的「邪惡實踐」,也就是雖然能帶來某些快感或滿足感,卻是建立在傷害他人或整體社群之上的。就算「他們」保持善意,其行動依然會傷害民主政治。為什麼呢?
這理由或許和一場宿命的對決有關。
誘人
宗教團體,或類宗教的意識形態狂熱選票,一直都相當吸引政客,因為這些票是非常明確的目標區塊,你知道可以找誰溝通,怎麼進入這個社群,怎麼獲得這些人的認同。這似乎有某種互動公式存在,對政客來說,就是「要跑」與「不跑」的差別,好像只要「有跑」,就能「有中」。
因此政客們總是在計算手中已掌握了多少這類選票。但信徒社群並沒有一般人想像得大,甚至也比多數政客的保守估計要來得更少。這就可從一些現有的數據談起。
信徒有許多種,對於團體活動不太狂熱的,可能就不會受到意見領袖的影響而支持特定的候選人。而「狂熱」的定義,如果是指願意為群體奉獻維生所需之外的一切時間與資源,那把「不同宗教」「所有的」狂熱信徒全部加總,可能也不到台灣人口的百分之三,甚至更低。大概只有出家人、神職或半神職人員,或全心修行者才有辦法做到這種程度。
如果把強度略降,將那些「經常(每週)參與團體宗教活動」的人納入,那這些人頂多(以最寬容的計算方法)勉強接近台灣總人口的10%。全台灣會週週參與宗教活動的人數,最多就10%。團體宗教活動雖然似乎很常見,但台灣最主流的民俗信仰是以個人行動為主的(自己去拜拜),就算有祭典,也不會到週週動員的程度,通常是基督教會或某些佛教與其衍生的團體,才會有這麼密集的團體活動。
那為什麼要強調「團體活動」呢?因為有團體活動,才能產生緊密的價值依賴、社群認同感與內聚力,這些成員才能為政客所用,產生集體的政治行動。但這些人還是太少,而且這10%是分屬一堆宗教的,除非是堅持無神論、完全不去宗教活動的候選人,否則多少都還是能拉到一些;你有一些,我也有一些,那意義實在不大。
如果再把「自認屬於某個宗教群體」的人也都算進去,這數字才會來到總人口30%上下。這是因為大約有七成的台灣人,就算自認有宗教信仰,也不認為自己屬於某個特定宗教團體。像是他信佛,但是不認為自己屬於哪個佛寺或慈濟等團體。
而有認同感的人,又分別屬於哪些團體呢?根據約十年前的調查,全台灣最大的宗教團體是慈濟,自認是慈濟信徒的人大約佔總人口的7%。而次大的天主教會約有3%,其他的個別宗教團體因為都小於3%,你覺得很知名的佛光山、法鼓山都小於這個數字。小於3%,在政治上的意義就不太大。
也就是說,如果政客真要掌握宗教團體,那麼要麼就是全拿慈濟或天主教,不然就是要面對許多個1%左右的選票區塊。但你只要對慈濟或天主教會有最粗淺的認識,就知道要全拿他們的選票,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他們自己都快要無法控制自身的帝國了。
所以,該把焦點轉向那些小於3%的團體嗎?值得花上時間精力在這些小型宗教團體上面嗎?我認為這要看狀況。就全國層級的選舉來看,這些宗教團體實在很難影響一對一的總統大選,但如果只是在一村、一里,或是在一鄉、一鎮,在地的宗教團體、庄內代表的廟宇信眾,還是可能對選舉結果有關鍵的影響。差1、2%就可能分出勝負的民代選舉,這些宗教票也可能有重大的影響。
但宗教團體的影響,並不只是票,有更多是來自於選票之外的地方。宗教團體在選票上的幫助,或許遠遠比不上他們在金錢與宣傳上的幫助。許多人不會因為你和某某宗教站得近就投你,但你可以從宗教那邊的人脈網募到錢,又或是透過他們的大型活動(布道、廟會、繞境、祭典)來宣傳自己。
取得宗教團體的支持,是為了多元的利益交換;宗教有許多表面看不到的資源,正好是政客需要的。在政治獻金會被多角度檢視的當下,只有宗教出來的資源最安全,而這些資源,包括金錢與人力,甚至根本不需要流入政治人物的帳戶,而是以「支援」「後援」等師出有名的方式,就能全力灌注到候選人身上。
反正你需要人造勢,廟宇就出人助陣;需要買廣告,教會掏腰包出錢。他們投不了幾張票,但他們就是能給相對強大的幫助,甚至超過多數的現有政黨,因為政黨也受到政治獻金相關法規的限制,而公司或其他社團法人在財務上的透明要求,也會讓他們在抑注特定候選人時受到一定限制。
但如果是拉票,那問題還小,若要對方出錢或出力,這就顯然要有更具體的交易。因為投票只是件小事,理念認同,你我認識,加上有意見領袖大力推薦,這一票就會蓋下去。但要出人又出錢,把你的選舉當成他自己的選舉,那顯然不是什麼理念相同或認識就能辦到。我們身邊有太多理念相同或認識的人,你卻幾乎不可能為他們特別跑出來耗費時間和體力,又或是掏錢出來力挺。只有「交易」能有這麼強大的動員效果。
選舉過程中的交易行為,法律上的差別在於是否對價明顯,也就是「是否直接明瞭的串起兩邊的需求」。但不論程度為何,這形式上就有賄選的道德疑慮,因為這都是拿公共利益去滿足私人的需求,那就會傷害到民主制度的運作。
宿命的對決
但和宗教團體的互動還可能有更進一步的問題。宗教都有其發展脈絡,就算是新興宗教,也都是脫胎自某種或好幾種傳統的宗教,從中吸取養分。這種養分會讓當代宗教就算能運用多元的高科技工具,其本質仍是古老的,有些會與當代社會發生衝突的價值基礎。他們不可能放棄這種價值觀或標準,他們如果放棄這部分,就會變成單純的吃喝玩樂兄弟會。這些價值觀是他們建構自我認同的核心推力。
但這種來自於啟蒙運動之前的價值觀,會與受賜於啟蒙運動的當代民主法治社會產生矛盾。當代社會運作基礎是法律,而法律本身自有一套價值觀,是在啟蒙運動的影響下逐漸脫去了傳統宗教價值觀的影響,而採用某種「虛擬的價值中立」。這種虛擬的價值中立也是種價值觀,而且正是啟蒙運動精神式的價值觀。
所以我們當代民主體制的法律基礎,就是啟蒙運動精神、自由主義與理性主義的價值態度,也註定和(傳統)宗教意識形態產生矛盾、對立、衝突。你可以把啟蒙運動精神看成一種新的宗教,一種科學意識形態,而這種宗教或意識形態是以對抗傳統宗教的方式建立起來的,因此無法相融,且必然會發生衝突。
民主政治社群和宗教社群或許可以在一個生活空間之中和平共處,不讓理念上的矛盾成為現實中的行動衝突,但是如果傳統宗教意圖進入、運用啟蒙運動精神所設計的民主體制之中,其核心價值就會與民主制度本身產生衝突。宗教所認為的「價值正確」,會和民主共和制的共識、公共善等概念發生你死我活的對決,若是單一宗教勝出,就會是民主的末日。
民主進,宗教退;宗教進,民主退。一旦單一宗教推進到超過某個臨界點,民主的制衡力量失效,這宗教將吸掉過多的資源,並開始威脅其他的社群,甚至是壓迫其他的社群。當一國的民主制度除了某個特定社群之外,無法保障其他各種社群成員最基本的自由權均等時,這個民主就差不多走向死亡。
因此,對於民主這種人類活動來講,對於當代政治社群來講,宗教或任何類似宗教的意識形態(如毛澤東主義。有些宗教學課本還將之列為宗教)都是種傷害;號稱結合宗教與民主的政權,本身都不是真正的民主,而是利用民主制度,將民主當成工具的宗教團體罷了。
於此可以回到台灣。政治人物如果對宗教團體做出太多的妥協,甚至與其進行交易,期約以公共政治利益來交換宗教團體的選票、資金與人力,那最後的結局就是民主制度的毀滅,這也等於毀滅了政客自身,因為最後宗教也就不再須要政客當作中間人,他們會直接進到民主制度之中來滿足他們自身。
我們應該抵抗這種入侵,但該如何做呢?
最基本的「政教分立」,在台灣仍是漫漫長路。台灣政治人物當然可以主動參與宗教活動,可以為其讚聲以爭取其後的支持,但不應以公共資源來支持特定宗教活動。就算能幫助其他非信徒「發大財」也不行,因為這並不是純粹的生意,而是賣弄了一套潛藏的、可能傷害到其他社群的價值觀。
台灣社會的主要問題之一,就在於宗教本身是營利事業,又未以營利事業的方式來加以管制。政府對於企業的支持是受到監管的(不管是否有效,至少是有監管的),但政府對於宗教的幫助,卻總被打迷糊仗,隨便一筆帶過。
如果你意識到有必要對此做出改變,那就該拒絕支持「拿錢補貼宗教團體」,並「協助其規避法律監管」的政治人物。政治人物也該拿捏自身與宗教團體的份際,你可以是某個宗教的信徒,你可以是某個宗教的朋友,但你不該利用公共資源協助某個宗教擴張或發大財,不論你覺得那宗教有多好,不論他們的選票與資源有多「香」,你都不應這樣做。當你覺得自己頂多是幫個小忙時,你就正在拆毀之所以擁有權力的那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