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推翻墮胎權保護 判決一出,看到社交媒體平台上一片悲憤(所以自己被同溫層保護得很好?)心情受到震盪,實在難以專心於課業......其實年初因緣際會本想寫一篇
#台灣在地化過的墮胎權文章,但查找過資料後覺得要完整論述得花頗多心力,決定碩論完成後再說。但既然現在心中思緒紛亂,似乎得寫篇短文抒發個人觀點和思考,才有辦法回去拚論文。
本篇將列點呈現,已經很多人談過的我盡量不重複提,或至少加入自己的想法生點微小新意。(涉及專業領域知識若我的認知或資訊有誤,歡迎提醒、建議。Thank you in advance. )
幾個前提先說明於此:
* 接下來會視情況盡量穿插使用「終止懷孕」或「
#終止妊娠」等比「墮胎」更中性、更少道德評斷意味的詞彙。
* 無論墮胎與否,因懷孕者都陷於「母親困境」——女性被期待原則上人生某階段應扮演懷孕、生子、養育的母親角色,生是常態,不生才是例外——故本文統稱「母親」。
* 一發現懷孕便滿心歡喜要將胎兒生下且成功順產的母親們,不太算在被本文討論的範圍內。但仍歡迎加入支持有需要者終止妊娠的陣線!
好,進入正文:
1. 「胎兒是否等於一個人?」,
在法律上、醫學上的地位,一直偏向「
#社會建構」的;也就是說,胎兒何時是人的定義至今主要以光譜界定而沒有標準答案。
2. 胎兒面前,母親的生命與生活品質不重要了?
談到終止妊娠時,「母親」與「胎兒」在天秤兩端常常
#沒有被等值地評價——胎兒常被無限上綱放到超級大,而母親被期待「懷上了就要負起接下來10個月和(如果順利活產)18年的責任」,不願意符合這期待者,就是壞女孩!(
#污名標籤)
3. 胎兒/腫瘤?
假設我們以《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範的「
#24週」當作一個受精卵、胚胎自此開始成為(更接近嬰兒之)「胎兒」的分水嶺,那麽在孕期這前6個月,我是不是其實可以把這一個小東西視為女性身體裡某個類似「
#腫瘤」的存在?——畢竟在懷孕當下,胎兒與腫瘤頗類似,都會吸收母親體內的養分、讓母親身體不適,且對母親的身體產生不小的風險、甚至危害健康啊!
(這樣比喻或許會讓有些媽咪不高興,請原諒我。一個母親要怎麼理解自己體內的胎兒、怎麼取暱稱、怎麼想像,是
#每個母親可以自己決定的;我在此僅提供其中一種定義胎兒的嘗試,而這樣的定義不一定與其他定義互相排斥。)
我們對於「胎兒」的美好想像幾乎奠基於它出生成為嬰兒之後可愛的形象,以及如果它有好好長大,可能具有的人生潛力;當然最重要的是,成功地繁衍了人類這個物種。
那麼今天當母親認為體內留下這個腫瘤,會危害母親本身
#生理的健康(身體的不適與併發症之外,也包含懷孕可能導致被趕出家門、失業等以至於難以維生的狀況),或者
#心理健康(賀爾蒙、激素等的失調之外,也包含母親預想到自己已經要扶養很多小孩、經濟和體力上都無力再照顧一位新生兒;被迫放棄原本的職涯選擇而遺憾甚至抑鬱;懷孕本身也容易影響伴侶之間的
#情感狀態與信任, etc.)時,
對於母親取出腫瘤這個決定,除了把腫瘤的社會/法律/醫學上地位抬高到比母親這個人還高,站在
#道德制高點上,我想不出其他可以說服母親不要取出腫瘤的正當原因?
* 母親體內受精卵到胎兒轉變的最白話說明版:受精卵、胚胎、胎兒、嬰兒——關於美國人工流產法案的爭議,
4. 爭論戰場劃分與 Pro-Life 方的思維謬誤
從第25週開始,一方面,胎兒的成長也從原來的「較類似腫瘤地位」,轉向「接近活產嬰兒地位」(這兩種描述僅為本文用以突顯差異的比喻)另一方面,此時醫學上要終止妊娠對母親、胎兒都具有極高的風險,除非不得已否則醫生們幾乎不會同意。所以,本來「終止妊娠」的主要戰場似乎便不在第25週以後這個懷孕時間段?
更因為這些新生命的存在就是一個
#謎,它算不算有意識或靈魂我們無法完全確定,只知道它
#確實還沒辦法以任何方式對外「意思表示」,表達說它自己有沒有想要出生、或有沒有想要每年過年被親戚問成績怎麼樣?交男女朋友了沒?或有沒有想要面對愈來愈熱、快要糧食危機的地球,
於是乎 Pro-Life 作出的選擇是:
(2) 不顧及許多女性會懷孕,是因為伴侶堅持要進行性行為又不願意避孕(
#性別權力不平等),並非她們自發想要性行為或不願避孕;此外,有些女性真的弱勢到難以取得避孕用品。
(3) 也沒有打算要至少將把母親懷孕的生心裡風險(相對容易具體評估)和嬰兒出生後的生命品質(可以但也難以具體評估:嬰兒的成長條件與母親的生心理狀態相互連動,若在相對較差的條件成長,生心理健康長大的潛力究竟如何?)至少放在天平上衡量一下。
而是登高一呼:「無法為自己爭取出生權利的胎兒,由我們 Pro-Life 陣營來守護!」
由於 Pro-Life 陣營可能內部還有各自的小圈圈,例如有些覺得10週後就不能終止懷孕、有些覺得是12週;有些認為被強暴或亂倫(此指血親性交)後懷孕可以終止妊娠,有些連因此懷孕都不給終止。所以很難一言以敝之 Pro-Life 的思考模式——我個人相當推薦本文讀者回去 2. 讀讀 Kate Manne 的剖析。
(該書的譯者另外寫的論述型文章我很喜歡〔見下〕,但老實說《不只是厭女》的中譯,自己直觀感覺約15~20%詞句會英式中文到影響理解,加上該書有較多抽象詞彙和概念描述,所以若讀英文還算快的朋友或許可直接讀原文。 〔但翻完有這等難度的書,巫還是值得欽佩!我猜可能原文常出現很長的句子,對譯者而言確實會很辛苦〕)
5. 台灣的墮胎合法化(但沒有除罪化)
我國雖然刑法第288條有墮胎罪(這條指母親本人決定終止妊娠,289條以後指他人要讓母親人工流產),但288條第3項和《優生保健法》第9條規定的「可合法終止妊娠事由」定義還算有彈性,加上我國宗教信仰人口非以基督、天主教為大宗,和台灣
#特殊的歷史因素,墮胎這個議題不算會導致舉國大辯論、嚴重衝突對立的議題。而我國雖然也曾有人想辦法要將「可終止妊娠的考慮週數縮短」提案成為公投題目,不過沒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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