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霸凌是犯罪?當作浮雲(文字+音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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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補充: 寫在前面。
霸凌嚴格的說不全是法律問題,
有更大一部分是教師、社工師、心理師更可以發揮專長的地方。

我從不認為法律人可以取代他們的專業,也不認為「霸凌」鬧上法庭是合適的。
這篇文章會引用判決來佐證觀點。如果有不同想法,歡迎留言與我回饋,謝謝)
今天講霸凌。
首先,我們的刑法有規定殺人放火、強制性交,其實沒有規定「霸凌罪」。
當然刑法沒有規定的,有時候也有刑責,例如內線交易罪、例如性騷擾罪。
它們規定在不同的法律裡面(證券交易法、性騷擾防治法),但是都有刑事責任:

好,那請問台灣有沒有「霸凌罪」?有期徒刑或罰金的那種刑事犯罪?

答案是沒有,台灣沒有「霸凌罪」。霸凌的規定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條有規定「霸凌」
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就法律來講,霸凌可能是學生對學生,也可能是教師對學生
比方2020年3月26日,博恩夜夜秀的前主持人曾博恩,網路上公開自己的個人脫口秀節目片段,內容提到自己和妻子討論「性侵害的定義」,隨後博恩用誇張的表演哭訴「自己每天都被強姦」。
影片公開兩天後 (28日),博恩公開節目完整版,其中包含博恩分享自己曾在求學階段被同學「性霸凌」的經歷。
事後,博恩也在臉書上描述完整的國小、國中、高中都被強暴的經驗。繼博恩之後,北市議員「呱吉」也在臉書上公開「小學四年級的時候我被強暴了」,還公布了事發地點。
我剛剛說,法律上的霸凌,是規定在校園。
但是真實世界,霸凌無所不在。
在法庭上,「霸凌」確實也不限制在學校。它可能在社區、在職場、甚至在網路。

第一個故事

判決日期2020年3月26日,故事發生在臺南。
一位周先生,住在「飄逸家園大樓」,聽名字是很厲害的社區。但是這個周先生跟管委會主委相處不好,就大樓公共空間使用問題有嫌隙。
周先生的說法是,管委會都要求周先生家要配合很多政策,比如把冷氣的戶外機移除,但卻放任其他住戶在公共區域擺放雜物。感覺是雙重標準。
就周先生的說法是,管委會霸凌了周先生。
於是周先生將雜物於2019年1月26日起,多次搬至管委會主委的住戶門外,希望管委會能以同樣標準對待其他住戶。
周先生放在主委門口的雜物,可能是大型書桌、鋼瓶、鋁窗架、施工木梯、木炭、金爐、地下逃生梯鐵蓋、化糞池馬達、清掃用具、燈管

(我真好奇他怎麼辦到的)
東西都很大件,有些東西很重,有些東西他會故意卡在門的手把內,讓東西卡住讓門不好開,周先生還會故意擺一個角度讓門不好開。
這種事發生很多次,主委進不了家門,於是提告,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第一審認為周先生成立6個強制罪,每個罪都判拘役30天
檢察官不服上訴,官司打到二審,判決確定,判得比一審重

二審改判周先生成立7個強制罪。每個罪是「拘役30天或有期徒刑兩個月。
(可以易科罰金)
順帶一提,在一審跟二審,周先生都找了三個律師幫忙辯護。(苦笑)
這故事告訴我們,大人世界的霸凌不一定有罪;
受害者反抗霸凌的手段太激烈,反而有可能犯罪。

第二個故事

今天最後一個故事,我們來講「網路霸凌」。判決日期2020年2月24日,它是一個智慧財產法院的民事判決。
在板橋有一個建案叫「夢享家」。有一位A女士,在Facebook建立「板橋重劃預售討論」群組、「板橋重劃預售/ 夢享家」fb社團與粉絲頁。以及官網「夢享家房屋推薦網」,與各預售建案及代銷公司合作,以廣告刊登、個案分析及諮詢方式,賺取費用。

另外,A女士還註冊了一個「夢享家及圖」的商標。

然後有一個林女士,以暱稱「江北編」經營Facebook「板橋江翠北側重劃區」群組、「江北編」公開粉絲頁,其經營模式與A女士相同,會員重疊性高而具競爭關係。

A女士(原告)的說法是:

  1. 林女士未經A女士的同意或授權,於2019年3月間自行拍攝「夢享家獨家來源」的圖片放在網路上;
  2. 林女士於2019年3至5月間,在網路群組上長期杜撰惡意發文,以「夢遺家」、「爛臉A」、「惡質吸金」等文,損害A女士經營的品牌形象,影響買方顧客的意向,
  3. 林女士用網路霸凌行為,貶抑A女士的人格及商譽,進而獲得賺取介紹金之機會。侵害了A女士的的人格權和商標權。
於是A女士打官司,請求:
  1. 林女士賠償A女士的名譽損失40萬元、營業損失40萬元、慰撫金20萬元,合計100 萬元。
  2. 林女士應該在 Facebook「江北編」粉絲團與其Facebook「板橋江翠北側重劃區」群組發文聲明道歉,並置頂1個月。

林女士(被告)的說法是,

  1. 我在2017年就成立Facebook社團「板橋江翠北側重劃區」群組,並以暱稱「江北編」實際經營該群組及「江北編」公開粉絲頁,成立社團的時間比「夢享家」更早。
  2. 這些圖片確實是我親自拍攝,但只是跟朋友聊天時放上來的圖片,並未使用「夢享家」的商標,也沒有侵害商標行為。
  3. 我雖有發表一些言論,但「夢遺家」只是其自行創出的一個不存在的單位,並不是刻意指稱A女士,也沒有針對A女士進行汙辱、抹黑、嘲弄、隱喻、攻擊等不實說法。
  4. 之前,A女士對我關於妨害名譽,有多起刑事告訴,新北地方檢察署已經作了不起訴處分。所以我認為A女士的請求沒道理,於法無據。
整理一下,這場訴訟的爭議點是:
(一)林女士在Facebook「板橋江翠北側重劃區」群組、「江北編」公開粉絲頁的圖文,有無侵害A女士的人格權及商標權?

(二)如有,A女士能不能請求回復名譽?損害賠償金額為何?

一審法官判斷,A女士(原告)敗訴。

法官認為
1.就A女士人格權的部分,
法官看了林女士發表的言論內容,例如:
  • 樓主的需求不妨可去詢問夢遺家爛屋推銷網試試
  • 說不定還能跟爛臉A一起來頓早午餐約會喔!
  • 我沒聽過《美的好朋友》但是像夢遺家這類惡質吸金手法行為的爆料必須幫忙分享
  • 各位觀眾遠雄鉑翠要來囉!希望夢遺家今年別再來亂!
其中就「夢遺家」、「夢遺家爛屋推銷網」、「爛臉A」、「夢遺家這類惡質吸金手法」、「夢遺家今年別再來亂」等文字,固然有低俗、揶揄、諷刺他人行為的嫌疑。但一般讀者閱讀「夢遺家」、「爛臉A」等文字,能否馬上聯想到「夢享家」「A女士」,不一定。

因為林女士並沒有在對話內容中,提及「夢享家」3 字,所以讀者能不能將「夢遺家」與「夢享家」劃上等號,也有疑問。

另外,我們發現台灣以「夢享家」為名的公司或商號共有15個,客觀上一般讀者實難以將「夢遺家」特定指涉是A女士的「夢享家」商標。

雖然,A女士的姓氏是「A」,但林女士發表的言論完全未提及A女士姓名,而且在「夢想家房屋推薦網」的「關於我」頁面,也查不到「A」姓人員資料,客觀上,一般讀者很難憑文字就聯想到A女士本人。
所以林女士的發言,沒有侵害A女士的人格權。
(4月12日補充:我剛剛看過夢想家官網「關於我們」,可能跟判決時不同。為避免當事人困擾,本文將原告姓名改成「A女士」
2.就商標權的侵害,簡單講:
法官認為林女士雖然有刊登相關圖片,但沒有當作商標使用,應該沒有侵害A女士「夢享家及圖」的商標權。所以也不成立侵權。
這是一審判決,可以理解成A女士(原告)全部敗訴,訴訟費用由A女士全部負擔。關於這個判決看起來沒有人上訴
(6月29日補充:有留言表示,當事人有另提起刑事上訴。
如果當事人好言提醒,我不介意修改文字更進一步去識別化。)
這故事告訴我們, 如果在網路霸凌,例如:你在自己的網路空間diss了對方。

但是你並沒有指名道姓,甚至在客觀上看不出來你diss了誰。 對方就算告上法院,可能也告不贏。
(10月4日補充:在2020年9月22日,有一個刑事判決
說林女士犯誹謗罪、公然侮辱罪。拘役35天,易科罰金一天一千元。
所以簡單講,林女士在自己的網路空間diss了A女士,
雖然她不用賠給A女士一毛錢、也不用跟A女士道歉。
但是她必須付給國家35000元,換來自己的自由。
而且她至少在未來的五年之內,良民證上是會有一個犯罪記錄的。

A女士求償100萬,最後林女士付國家35000元。
這個結果坦白講,對受害者A女士沒幫助,也不影響本來的民事判決
但是至少有給林女士一個懲罰。
A女士在心裡的感覺上,我猜想多少是有些彌補。

我將這個故事放入podcast,歡迎有興趣的朋友當作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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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裡的故事,淺顯、白話、正確。希望有趣。 就是大人看得懂,而且可以跟小孩分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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