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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標準」的問題到底在哪?

2020/05/05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對於不同情境、對象、問題採取不同的行為,其實是很自然且合理的事,顯然「雙重標準」被視為一種道德問題,癥結並不在「採用不一樣的標準」、去做了不一樣的事情,因為你可以有合理的原因。
一般認為雙重標準的問題癥結在「沒有正當或合理的理由」,卻對不同的對象做出不同的行為,不過我覺得要說明「雙重標準」之所以那麼常令人反感乃至引起議論,這有點不夠充分。

「雙重標準」哪裡不道德?

我認為「雙重標準」被指責為一種道德問題時,應該還包括以下幾點:
1、採取「雙重標準」的人經常以另一個檯面上的理由,試圖掩蓋做出不同行為的真實標準,是一種欺瞞。欺瞞這一點不是一定發生的,但寫在最前面,因為後續都可能和此有關,而欺瞞基本上會加深這件事的負面評價。
最普遍例子的就是假裝中立理性,但其實只針對特定對象批評幹譙,對另外某些對象則未持相同標準給予意見。表面上標準是對事,實際上更重要的標準是對人(注)。
這一點也是為什麼有不少被指責「雙重標準」的人也同時被抨擊為「偽君子」。他們可能常講大局為重、藉大義名分要求別人犧牲,卻總是不會讓自己犧牲,乃至以公義包藏私利而獲益,而真實的標準則不是大義大局,而是自己有沒有爽到比較重要。
2、這個做出不同標準的行為,違背或破壞了原本相對有共識的價值準則,使原有共識的價值體系變得不可靠,甚至可能就被當作欺瞞的工具。誠信或信用常是被違背的價值標準本身,或其中之一。
俗語「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指稱的情境就是1+2,司法應該公正的價值觀被破壞了,「法院認證」的價值體系變得不可靠,真正的標準(有錢沒錢)則被掩蓋。而這樣的俗語之所以會產生並廣為流傳,要繼續往下看到第三點。
3、這個行為會對某些人造成傷害或損失。尤其有發生欺瞞的話,這種傷害及對象基本上會相當具體。而若「雙重標準」破壞了原有共識的價值準則,共享這個價值體系的人自然地會對此感到不快,很容易將自己代入受害者(或認為自己就是實際或潛在的害者,因為那個價值體系和他們的利益相關),甚至群起撻伐。
透過認知和情緒上的同理,即使現在的多數人並沒有受到司法不公的對待,「有錢判生,無錢判死」這句話也能產生廣泛的認同,因為大家都覺得自己可能是潛在的受害者,而會進一步把自己代入受害者發表意見。
前面第2點也是為何許多人覺得偽君子好像比真小人更惡劣,因為偽君子則將共識價值當作欺瞞工具,對於原有共識的群體是種背叛,也使得原本的共識價值被破壞。好比說有人藉扶老太太過馬路的時候趁機偷錢,當這種案例很多時,我們就難以判定扶老太太過馬路是不是一個良善的行為,還是另有所圖,結果「扶老太太過馬路是好人做好事」、「行為是道德判斷的價值基準」這樣的共識就失靈或需要做出調整,很不方便;這對群體來說就是一種損失,因為大家要付出的成本提高了。

價值準則失靈產生不道德、荒謬的感受

而當一個人被認為是真小人,表示他根本就不服膺於其他人有共識的道德價值,我們不期不待好像就比較沒有傷害。但這並不是事實,如果所謂小人總是從事不道德的行為來讓自己爽,那真小人也不會比偽君子好,因為他總是要其他人付出更高的成本、總是在破壞道德共識的可靠程度、甚至傷害他人,進而影響共有的生活秩序;即使現實生活的秩序並不僅是依賴道德價值體系,但它終歸是重要的一部分。
大家可以發現,當一件被認為不道德的事情發生,它總是:2、會違背或破壞原本相對有共識的價值準則(大家有共識的道德),並且3、對某些人(至少潛在地)造成傷害或損失,也就是2和3是不道德行為的必要元素(但還不是充分條件)。如果這兩點沒有發生,或至少不容易代入為受害者,非當事人就很難做出道德與否的評價。
而以上所述,也就是為何精神病患殺人案判例會引起大眾那麼激烈的反應,因為「殺人該判重罪」的共識價值(當然這沒考慮很多相關條件)被破壞了,而人們認為這是社會秩序的風險;被廣泛議論的渣男也是,一個渣男渣女未必有1(在羅志祥的案例上好像沒有雙重標準,但也有欺瞞的行為就是了),但2跟3是大概都是跑不掉的;而渣男渣女也被認為常有「雙重標準」的現象,對另一半仍要求忠貞,對自己則否。
而許多狀況下,一些「雙重或多重標準」事件帶給人的感受甚至已不是道德上的瑕疵,而可以說是荒謬,因為旁觀者可以明顯的感知或判斷,「雙重或多重標準者」連串行動間,理由充滿不一致性或智識上的斷裂,比如非常害怕核汙染卻又主張核能為主的核能政策……算了例子太多先不提。

「人醜性騷擾」有正當性嗎?

4、沒有正當或合理的理由,就改變行為做法。現在可以講回一般對「雙重標準」的看法,如前所述,前面提到的幾點其實是不道德行為中普遍的要素,所以4的確是對於「雙重標準」稍微具體一點的描述,不過它所依賴的道德準則──「有沒有正當或合理的理由」我認為太過含糊了,因為理由是否正當有時很難做客觀判斷,甚至和道德正當性本身的關係就不大,所以我把這一點放到最後。
假設我被正妹和歐巴桑身體接觸,產生不同的心理生理反應及回應方式,人正真好人老珠黃性騷擾,這是不是有正當性的理由?對方的外貌會影響我樂意與否,但這是立基於性取向審美觀等等問題,好像說不上什麼道德上的正當與否。
以性騷擾的標準來講這大概沒問題,因為性騷擾的當代核心標準是主觀上願不願意做這些身體接觸,而對於人際距離和身體接觸,我也認同這種個人主義式的價值觀。然而,深一層來看,「人帥真好人醜性騷擾」這句熟語所要指控的,其實也並非性騷擾的判準究竟如何,而是這種不同反應的行為讓「不該以貌取人」的價值準則失靈,而提出指控的人認為自己是這種價值準則失靈的受害者。
在此並不是要說這種指控正確──實際上這種指控並沒有考慮若立場對調,他們會不會覺得「人醜性騷擾」具有正當性。換句話說,對「人醜性騷擾」的雙重標準或相關的價值準則失靈要不要提出指控,內核的真實價值標準還是自己的實際或潛在利益。

所以「雙重標準」的問題是?

透過「人醜性騷擾」的例子(及前面關於道德的漫長廢話)我們可以看到,「雙重標準」作為一種不道德的負面評價時,應該要包含前面2、3點所提到的「不道德行為的必要元素」,所以對於「雙重標準」比較具體的描述應該補充為:「沒有正當或合理的理由,就改變行為做法,並因此對某些人造成傷害或損失」
如果沒有2、3點所提到的要素,則就是對於不同情境、對象、問題等等採取不同的行為,合情合理。但問題並沒有徹底解決,因為對於「不同情境、對象、問題」的判斷,每個人其實並不大相同,我覺得合情合理的事,別人不見得也這麼認為,否則精神病患殺人案的審判結果就不會引起那麼強烈的對立反應。
而就像「人醜性騷擾」這個例子一樣,說別人有「雙重標準」的問題時,提出這種控訴的人其實常常說的是「這不符合我的價值標準(或我的利益)」。
甚且之所以會提出這種道德指控,只是以表面上具公義性的價值準則來掩蓋自己的真實標準或利益。而爭議中的真實問題,也常常是提出指責的人和被指責的人彼此價值標準並不一致,但這種事很難講白說開,有時甚至是講白了也無法解決或協調的,因為就是價值體系或立場利益根本性的衝突。不過,對於有可能解決的事,還是盡量多講一點吧。
最後補充:實際上人可能同時參照著多個不同甚至具有矛盾的價值準則,再做進一步的取捨,前面提到的「真實標準」也許該說是(取捨當時)最重要的標準,而不是說他只以此為最高原則做事。

  • 注:在此不是要說「標榜對事不對人」一定是更好的標準。這種標準在日常中很容易被僵化、扭曲地誤用,譬如說去評斷暴力衝突的雙方,為了標榜「對事(暴力行為)」,就容易忽略雙方(人)行為的情境等因素,「先使用暴力就是不對」、「雙方都不對」這種很有問題的簡化結論常常都是用「對事」的原則來為自己背書或開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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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一些幹話的地方,很可能沒空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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