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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話|請求權基礎理論

2020/12/04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前言

在前一篇「民法的法源」中,介紹了民法第1條中所稱的法源有哪些,其中「法律」不單指民法這一部普通法,還包括了其他的特別法,例如消費者保護法、土地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
而在民事法律的領域中,最核心的價值就在於「你有法律依據向對方請求一定金錢、物品的給付、要求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法官都會問原告:「請問原吿在本件訴訟的請求權基礎為何?」作為訴訟的開場白。因為「請求權基礎」是在訴訟中首要必須要釐清的重點,也是訴訟進行的主軸,若無法將請求權基礎的原因事實、請求的標的說明清楚,訴訟則無法推進,提出請求的原告也將受到不利益判決的結果!
在民事案件中,請求權基礎是其所有訴訟活動的核心,所有的事實及證據資料都必須能夠支撐所主張的請求權基礎,始有勝訴的可能。
初學法律之人,可以開始練習將民法思維專注在於下列問題「有哪些請求權可能成立?」、「請求權的要件有哪些?效果是什麼?」、「案件事實有符合法律規範的要件嗎?」慢慢地培養起民事法感!既然知道請求權基礎的重要性了,那我們就接著來好好認識它囉!

壹、何謂「請求權基礎」?

所謂「請求權基礎」,是指可以當作支持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有所請求的法律規範,而且該法律規範必須是「完全法條」。
而所謂的「完全法條」,是指在這樣的法條的內容中,同時包含了「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中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規定,在符合一定的構成要件(共有7大要件,分別為:1.加害行為;2.侵害「權利」;3.行為須為不法;4.造成損害;5.行為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6.加害人具有責任能力;7.加害人具有故意過失)時,會產生他方當事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效果。
另外需要補充澄清的是,並不是一個完全法條僅對應一個請求權基礎,例如在民法第184條規定中,分別在第1項前段(故意過失的侵權行為)、後段(背於善良風俗的侵權行為)及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的侵權行為),規定了3個獨立的請求權基礎,適用於不同的請求情狀!

貳、請求權基礎有哪些?

我們今天會先介紹各種請求權基礎的種類,也避免造成各位的負擔太大,所以每種請求權基礎並不會介紹得太深,先讓大家有個概念即可!
以下各請求權基礎是依照順序排列下去的,這順序是由於邏輯上的考量(避免重複檢討),沒什麼大學問,順著去檢討就可以囉!

一、契約上請求權

由於「私法自治原則」,所以首先要探討的是私人間是否有契約的法律關係存在,若有則開始在雙方間成立的契約中尋找「具體約款請求權」,也就是在契約中有沒有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也就是雙方當事人各自該做什麼,提供服務或是給付金錢)的約款。例如在租賃契約中,一定都會約定出租人提供房屋供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在每月的幾號要給付租金多少錢或者出租人應該在何時將房屋交付給承租人使用等。此等當契約一經雙方合意成立時就產生的契約上請求權稱為「履行契約請求權」。
若沒有這樣的約款時,則回歸到民法對於典型契約的規範(也就是民法債編各種之債中所訂的類型契約契約規範),從民法債編的各種之債中對於典型契約有其原則性的規定。例如在買賣的法律關係,一般交易並不會特別訂立買賣契約,此時就可以看民法中關於買賣規定了什麼,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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