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會打房第六項:「修正住家房屋現值免徵標準,避免透過分割房屋規避稅負。」
辦理建物分割,應以已辦畢所有權登記,法令並無禁止分割,及已經增編門牌號或所在地址證明,且其分割處已有定著可為分隔之樓地 板或牆壁之建物為限。(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八八條)。
建物分割不是說割就割,在其他新聞裡這項說的是囤房稅。其實稅法裡沒有這個稅目,是媒體取的名字,它其實是房屋稅的多間累進課徵。
但是不是稅重就是土地正義呢? 看看下面這個例子:
打炒房應是課的是移轉稅而不是通殺又引起通膨的持有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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