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地踏步其實是把自己交給社會的社會化過程,是服膺於意志用來對齊達到效率與整齊的進步。 在這樣的狀態裡,越辛苦難以適應的人其實擁抱的夢想越強大越美麗。 但理想形成的政府,要求的是極權,就像革命先烈願意交出自己的性命一樣。 於是社會上存在著死刑,其實與人權沒什麼關係,與政府的理想實踐有著更大的聯繫。
一個國家的法律,就是該國家的民眾,把應該要自我防範的部分,交給國家後形成的,而法律的具體執行成果,就是治安。 而當一個人,讓渡出越多本來應該自己要承擔與負責的部分時,此人的社會化程度就越深,這種全力讓渡,自然是集體主動而形成的。
但當政府有了目的,而其目的非人民自身時,政府可能會行使主動權,為避免權力的濫用,才有了重大決策的公投。基於以上的認知,我們可以明顯看出,死刑,無論是被動形成或主動形成,都是個人將自我生死的權利交給國家。
那麼問題來了,人民有社會化程度高與社會化程度低的差異,假設-
A民眾,完全不了解該國家的文化與法律,那麼他是不了解社會的人,但是為了生存而將外在社會化,社會化程度高;B民眾,很了解該國家的文化與法律,而他是了解社會的人,但是他為了實現自我意志,表現得完全反社會化,社會化程度低。C民眾,是不了解社會的人,又有不適應社會的自我意志,社會化程度低。D民眾,是了解社會的人,自我意志也符合社會理想,社會化程度高。
請問在一個法律擁有死刑刑責的社會,ABCD 四個人,哪一個殺人,不應該接受死刑? 答案是,看國家政府的目的。
如果目的是為了人民,那麼在尊重個人獨立與自由意志的進步思想下,也許國家應該還給人民生死權。讓A民眾與C民眾,為自己的生死負責,進而了解到也該為他自己的行為負責,尤其是A民眾。
但如果目的不是為了人民自身,那麼政府就只是擔任裁判的角色,無論對錯,殺人償命。當個公平制裁者,可以繼續擁有權力,去完成自己的目的。進而,只要是多數人,就可以決定了少數人的生死。如果今天制定了不服從社會者,便處以死刑。 B民眾與C民眾,就成了刀下亡魂。
因為死刑這個最重刑罰的處置方式,不僅定義於殺人這麼簡單。
更重要的是這底層的思維是,這個國家的人民,解決問題的方式,還是非常低階,也就是解決人(殺人)。更諷刺的是,表現出這個國家的教育與文化,只能教育這個國家人民,這種解決方式。
那麼如何處理用這種方式解決問題的人? 殺了他只是治標,有這種人的誕生,那麼就表示這個社會有一定程度的缺陷。
只要你相信教育可以改變人類,法律可以保障人類。對於鄭捷這種透過隨機殺人求死的大學生。直接殺了他後,沒錯!我們就在潛意識裡,更肯定了法律可以保障人類。而教育可以改變人類,不知道了?
總是有些社會現象會出來提醒現今的菁英與領導者,他們允諾的社會進步,人類進步,落實到具體又是如何?